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Da 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
大华核字[2021]0010301号 |
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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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 1-15 |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
中有关事项的回复
大华核字[2021] 001030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当升科技”、“发行人”),转来的由贵会出具,并由贵所于2021年7月28日转发的《关于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1〕020187号,以下简称“落实函”)奉悉。我们已对落实函中由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部分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我们的回复意见说明如下:
问题2、根据申请材料,截至2021年3月末,申请人持有创业板上市公司中科电气股份,以公允价值计量金额为8,385.46万元。同时,申请人与中科电气业务具有协同效应,持有中科电气股份不属于财务性投资。请申请人说明:(1)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2)结合投资目的及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说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一、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一)获得及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具体情况
2011年度,当升科技在发展自身锂电正极材料业务同时,拟参与投资新能源锂电材料其他领域的优质企业以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形成产业协同效应,积极与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城石墨”)及其股东就投资事宜进行洽谈。
星城石墨于2001年5月24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金洲新区泉洲北路。星城石墨主要从事锂电池负极材料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为石墨粉,属于新能源材料
行业。
2011年10月,当升科技以2,667万元投资并持有星城石墨1,244.50万股股份,占其股本总额40%。增资后,湖南星城注册资本由1,400万元增加至3,111万元。
2014年3月11日,星城石墨以净资产转增股本,股本由原3,111万元增至6,000万元,当升科技股本由原1,244.50万元增至2,400万元,原始投资成本摊薄为1.11元/股。
2014年8月22日,星城石墨正式在新三板挂牌,股票代码:831086。
截止2014年12月31日,星城石墨股本总额6,000万元,股本结构为当升科技持有4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5%,其他个人股东(一致行动人)共计持股45%。
为有利于星城石墨在新三板市场后续做市,提高其股票的流动性,增强星城石墨对投资者的吸引力,进而有利于当升科技全体股东利益,2015年5月22日,当升科技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转让参股公司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当升科技通过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的方式转让所持有的星城石墨不超过300万股,不超过其总股本的5%。2015年6月30日,当升科技与赵永恒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当升科技将星城石墨5%股权以1,500万元价格转让给赵永恒,转让后,公司持有星城石墨股本为2,100万股。
2015年6月23日,星城石墨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一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星城石墨向长沙斯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票不超过200万股,发行价格为2.5元/股。2015年7月22日,星城石墨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审议通过了《湖南星城石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股票发行方案》、《关于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同意星城石墨向红土基金发行不超过200万股,发行价格为5元/股。本次发行完成后,星城石墨注册资本增加至6,400万元,当升科技持股比例为32.81%。
2016年8月,上市公司中科电气(300035.SZ)拟整体收购星城石墨,星城石墨100%股权评估作价49,998.86万元,其中当升科技所持标的作价16,406.25万元。中科电气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向公司支付交易对价,支付股份与现金比为7:3。本次交易中科电气共向当升科技发行9,849,378股,发行价格11.66元/股。
2017年2月3日,星城石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终止挂牌。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共计持有中科电气4,761,612股。
(二)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公司以所持星城石墨股权为对价取得中科电气新发行股份,并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所持有的中科电气股份。当升科技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该会计政策变更于2019年4月19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十七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八条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第十九条 按照本准则第十七条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七章 公允价值层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将公允价值计量所使用的输入值划分为三个层次,并首先使用第一层次输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层次输入值,最后使用第三层次输入值。
第一层次输入值是在计量日能够取得的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活跃市场,是指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量和交易频率足以持续提供定价信息的市场。
第二层次输入值是除第一层次输入值外相关资产或负债直接或间接可观察的输入值。
第三层次输入值是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不可观察输入值。”
2019年末,公司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将持有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原在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核算的中科电气股份转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权益性投资核算。由于中科电气为上市公司,其股份存在公开市场报价,当升科技采用第一层次公允价值计量核算中科电气股票价值,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将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以及与其相关的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公司对所持中科电气股份核算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查阅了当升科技投资星城石墨的相关文件以及以星城石墨股权认购中科电气股份的相关决议文件;审阅了报告期各年度持有中科电气股份的情况;复核了公司所持中科电气股份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对中科电气股份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结合投资目的及协同效应的实现情况说明不属于财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相关规定:
“(1)财务性投资的类型包括不限于:类金融;投资产业基金、并购基金;拆借资金;委托贷款;以超过集团持股比例向集团财务公司出资或增资;购买收益波动大且风险较高的金融产品;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业务等。
(2)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以收购或整合为目的的并购投资,以拓展客户、渠道为目的的委托贷款,如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及战略发展方向,不界定为财务性投资。”
2011年,当升科技看好星城石墨在同属新能源电池核心材料的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方面的发展,并拟分散自身的经营风险,形成产业协同效应,故参与投资星城石墨,并成为星城石墨第一大股东,星城石墨管理层基于一致行动关系作为星城石墨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经过多年在负极材料产业的业务积累,星城石墨进入快速发展期,需要大量资金支持企业后续发展,经过综合考虑,当升科技与星城石墨管理层接受中科电气的股份收购。
目前,中科电气主营业务涵盖锂电负极业务及磁电装备业务。当升科技所生产的正极材料与中科电气所生产的负极材料同属于锂电池生产制造的核心材料,加之与星城石墨的投资渊源,当升科技与中科电气在客户开发尤其是国际客户渠道形成协同效应。
在以星城石墨股权换股取得中科电气股份前,公司取得星城石墨股份系基于自身在产业协同方面的战略考虑,交易完成至今,公司仍持有部分中科电气股份,并非以获得短期投资收益为目的,且不属于“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前新投入和拟投入的财
务性投资”的情况。综上,公司对中科电气的投资系公司以持有的从事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等业务的湖南中科星城石墨有限公司股权为对价所取得,系以整合业务为目的,中科电气目前业务领域与公司主业所从事的锂电正极材料业务同属于新能源电池材料领域,在公司业务及客户开发方面具有一定协同效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查阅了当升科技投资星城石墨的相关文件,并就公司投资中科电气事宜与相关法规要求进行比对。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投资中科电气不属于财务性投资具有合理原因。问题3、报告期内,申请人采购和销售集中度较高。请申请人补充披露:(1)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2)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一、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一)向前五名客户销售和向前五名原材料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包括不限于名称、销售或采购内容、金额及占比
1、向前五名客户销售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名客户销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销售内容 |
2021年 1-3月 | 1 | SK及其子公司 | 27,110.66 | 21.45% | 多元材料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0,902.55 | 16.54%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8,966.94 | 7.09%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8,945.43 | 7.08% | 多元材料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及其子公司 | 8,123.02 | 6.43% | 多元材料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销售金额 | 占营业收入比例 | 销售内容 |
合计 | 74,048.60 | 58.59% | |||
2020 年度 | 1 | SK及其子公司 | 83,402.20 | 26.20% | 多元材料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37,848.13 | 11.89%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
3 | LG及其子公司 | 27,753.03 | 8.72% | 多元材料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19,085.07 | 6.00% | 多元材料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及其子公司 | 15,624.78 | 4.91% | 多元材料 | |
合计 | 183,713.21 | 57.71% | |||
2019 年度 | 1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28,327.81 | 12.40%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2 | LG及其子公司 | 27,291.98 | 11.95% | 多元材料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23,169.76 | 10.14% | 多元材料 | |
4 | SAMSUNGSDI及其子公司 | 16,512.86 | 7.23%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
5 | SK及其子公司 | 16,211.21 | 7.10% | 多元材料 | |
合计 | 111,513.61 | 48.82% | |||
2018 年度 | 1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48,811.62 | 14.88% | 多元材料、钴酸锂 |
2 | SAMSUNGSDI及其子公司 | 42,629.33 | 12.99% | 多元材料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34,800.60 | 10.61% | 多元材料 | |
4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 LTD | 32,387.31 | 9.87% | 多元材料 | |
5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 19,090.56 | 5.82% | 多元材料 | |
合计 | 177,719.42 | 54.17% |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
2、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采购内容 |
2021年 1-3月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4,080.23 | 22.07%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2,992.46 | 21.07%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 |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3,788.07 | 12.64% | 前驱体 |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 | 6,048.93 | 5.54% | 碳酸锂 |
期间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采购金额 | 采购占比 | 采购内容 |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5,924.07 | 5.43% | 硫酸镍、前驱体 | |
合计 | 72,833.76 | 66.74% | |||
2020 年度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91,371.36 | 33.15%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硫酸镍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37,023.76 | 13.43%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 |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8,428.22 | 6.69% | 前驱体 |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6,096.58 | 5.84% | 碳酸锂 |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12,458.32 | 4.52% | 硫酸镍、前驱体 | |
合计 | 175,378.24 | 63.63% | |||
2019 年度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42,693.25 | 27.82%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硫酸钴 |
2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17,739.93 | 11.56% | 碳酸锂 | |
3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11,393.86 | 7.43% | 四氧化三钴、硫酸镍、硫酸钴 | |
4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9,193.22 | 5.99% | 硫酸镍 | |
5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8,705.32 | 5.67% | 前驱体 | |
合计 | 89,725.58 | 58.48% | |||
2018 年度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80,531.16 | 32.04% | 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硫酸钴 |
2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2,906.54 | 9.11% | 碳酸锂 | |
3 |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21,376.00 | 8.50% | 前驱体 | |
4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18,610.67 | 7.40% | 四氧化三钴、硫酸钴、硫酸镍 | |
5 |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 9,649.36 | 3.84% | 碳酸锂 | |
合计 | 153,073.73 | 60.90% |
注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其中,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包括:华友新能源科技(衢州)有限公司、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衢州华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包括:湖南中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包括:青海中吉信化肥销售有限公司、青海中
信国安锂业发展有限公司;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还包括:南通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
(二)期末应收账款金额及期后回款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前五名客户的期末应收账款及期后回款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1年3月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2021年1-3月 | 1 | SK及其子公司 | 23,401.86 | 23,401.86 | 100.00% | 23,401.86 | 100.00%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4,556.86 | 15,386.32 | 62.66% | 15,386.32 | 62.66% |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9,650.49 | 9,650.49 | 100.00% | 9,650.49 | 100.00%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8,062.27 | 8,062.27 | 100.00% | 8,062.27 | 100.00%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及其子公司 | 3,937.15 | 3,937.15 | 100.00% | 3,937.15 | 100.00% | |
合计 | 69,608.64 | 60,438.10 | 86.83% | 60,438.10 | 86.83% |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20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1年3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2020 年度 | 1 | SK及其子公司 | 11,528.49 | 11,528.49 | 100.00% | 11,528.49 | 100.00%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23,555.90 | 22,366.73 | 94.95% | 23,555.90 | 100.00% | |
3 | LG及其子公司 | 5,234.84 | 5,156.93 | 98.51% | 5,234.84 | 100.00% |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4,525.55 | 4,525.55 | 100.00% | 4,525.55 | 100.00% |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及其子公司 | 1,940.89 | 1,940.89 | 100.00% | 1,940.89 | 100.00% | |
合计 | 46,785.67 | 45,518.59 | 97.29% | 46,785.67 | 100.00% |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9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20年3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2019 年度 | 1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172.35 | 172.35 | 100.00% | 172.35 | 100.00% |
2 | LG及其子公司 | 5,211.76 | 5,211.76 | 100.00% | 5,211.76 | 100.00% |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1,077.95 | - | - | 1,077.95 | 100.00% | |
4 | SAMSUNGSDI及其子公司 | 758.99 | 758.99 | 100.00% | 758.99 | 100.00% | |
5 | SK及其子公司 | 6,791.46 | 5,507.00 | 81.09% | 6,791.46 | 100.00% | |
合计 | 14,012.51 | 11,650.10 | 83.14% | 14,012.51 | 100.00%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8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19年3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2018 年度 | 1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31,361.89 | 295.87 | 0.94% | 13,864.34 | 44.21% |
期间 | 序号 | 客户名称 | 2018年末 应收账款余额 | 截至2019年3月末 已回款金额 | 截至2021年6月末 已回款金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2018 年度 | 2 | SAMSUNGSDI及其子公司 | 9,995.00 | 9,995.00 | 100.00% | 9,995.00 | 100.00% |
3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11,608.15 | 7,600.00 | 65.47% | 11,608.15 | 100.00% | |
4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 LTD | 3,218.44 | 3,218.44 | 100.00% | 3,218.44 | 100.00% | |
5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 27.51 | - | - | 27.51 | 100.00% | |
合计 | 56,210.99 | 21,109.31 | 37.55% | 38,713.44 | 68.87% |
注:(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计算。(2)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已回款金额为信用事件发生前后累计回款金额。
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2018年度前五大客户中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回款比例较低,主要是由于客户自身出现信用风险事件导致回款能力下降所致。深圳比克成立于2005年,总部位于广东深圳,母公司为深圳市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比克电池”)。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称“郑州比克”)成立于2013年,注册地位于河南郑州,是深圳比克的子公司。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
信用风险事件发生前,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为公司主要客户,公司销售给深圳比克和郑州比克的产品包括各类型号的多元材料和钴酸锂产品,公司给予深圳比克和郑州比克的信用期为“货到次月起120日”。截至2018年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郑州比克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金额 | 比例 | |||
信用期内 | 13,411.90 | 42.76% | 134.12 | 1.00% |
信用期外1年以内 | 17,949.99 | 57.24% | 897.50 | 5.00% |
1年以内小计 | 31,361.89 | 100.00% | 1,031.62 | 3.29% |
1-2年 | - | - | - | - |
账龄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
金额 | 比例 | |||
2-3年 | - | - | - | - |
3-4年 | - | - | - | - |
4-5年 | - | - | - | |
5年以上 | - | - | - | - |
合计 | 31,361.89 | 100.00% | 1,031.62 | 3.29% |
2018年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郑州比克款项合计为31,361.89万元,范围涉及2018年5月11日起签订的30笔合同,2018年末,由于上述应收款项的账龄情况并未出现异常,深圳比克、郑州比克的信用状况未出现明显恶化,公司对上述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
2019年,由于补贴大幅下降以及产业链相关企业产能盲目扩张等原因,部分车企和动力电池企业出现资金链紧张问题。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开始出现拖延支付货款的情况,公司虽然通过控制发货、上门催收、发送催款函、律师函等多种方式回收部分账款,但仍有部分货款未得到及时支付。
鉴于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在2019年出现明显的账款拖欠,2019年11月8日,当升科技发布《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针对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应收账款的基本情况、逾期相关风险、公司采取的包括对其生产线的财产保全措施等应对手段以及对业绩的可能影响;2019年11月12日,深圳比克发布声明称未能如约付清供应商货款系其目前面临一定的现金流压力,其中主要受众泰汽车及华泰汽车未付货款影响,并因此波及上游厂商。
当年,为保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及时追讨所欠款项,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当升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连带偿还拖欠的货款以及逾期利息,同时根据评估深圳比克、郑州比克的经营状况及还款能力、诉讼胜诉的可能性及保全财产的可执行性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后,对其2019年末应收账款采取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计提比例为70%。2020年末,结合债务人相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期后回款进度,按照谨慎性原则,对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应收款项坏账准备单项计提比例增加10%,累计计提比例提高至80%。
目前,公司针对郑州比克、深圳比克的上述应收账款的追偿进展情况如下:2020年10月10日,北京二中院判决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向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比克电池、
李向前(深圳比克法定代表人)对前述应支付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比克电池提起上诉。2021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民终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6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京02执858号《执行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20年11月4日,南通中院判决比克公司向江苏当升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后比克公司提起上诉;2021年1月15日,江苏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后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1)苏 06 执 70 号《执行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自2019年11月8日当升科技发布《关于应收账款风险的提示性公告》,截至2021年6月末,公司共收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有效还款8,794.90万元(针对2019年11月8日应收账款余额)。2021年6月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款项账面原值及坏账计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名称 |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坏账准备 | 计提比例 |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
深圳比克 | 15,897.44 | 12,717.95 | 80.00% | 3,179.49 |
郑州比克 | 13,157.28 | 10,525.82 | 80.00% | 2,631.46 |
合计 | 29,054.71 | 23,243.77 | 80.00% | 5,810.94 |
2021年7月1日至8月24日,公司新增收到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还款2,642.66万元。
比克信用事件发生后的各期末,公司应收深圳比克及郑州比克相关款项的账龄分布如下:
单位:万元
账龄 | 2018年度会计政策对于该账龄款项坏账计提比例 | 2019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0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年3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年6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信用期内 | 1% | 8.75 | 0.02% | - | - | - | - | - | - |
信用期外1年以内 | 5% | 11,556.51 | 30.55% | - | - | - | - | - | - |
1年以内小计 | 11,565.26 | 30.57% | - | - | - | - | - | - | |
1-2年 | 10% | 26,265.60 | 69.43% | 11,560.93 | 31.16% | 10,926.81 | 34.45% | 7,002.48 | 24.10% |
2-3年 | 30% | - | - | 25,542.40 | 68.84% | 20,787.59 | 65.55% | 19,738.52 | 67.94% |
3-4年 | 50% | - | - | - | - | - | - | 2,313.71 | 7.96% |
4-5年 | 70% | - | - | - | - | - | - | - | - |
账龄 | 2018年度会计政策对于该账龄款项坏账计提比例 | 2019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0年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年3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2021年6月末 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金额 | 比例 | ||
5年以上 | 100%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37,830.86 | 100.00% | 37,103.32 | 100.00% | 31,714.40 | 100.00% | 29,054.71 | 100.00% |
公司2019年度至今,针对深圳比克、郑州比克应收账款采用单项计提预期信用损失方式计提坏账,相较于原按账龄确定坏账计提比例,更加谨慎。此外通过检查相关诉讼资料,了解相关诉讼仲裁的具体情况、持续跟踪债务人的生产经营及款项支付情况、检查期后回款、对比同行业公司针对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款项计提比例等,确认公司对于深圳比克及其子公司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一)公司前五大客户和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1、公司前五大客户开发方式及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客户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客户名称 | 开发方式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 |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
1 | SK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3年 | 是 | 不存在 |
2 |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0年 | 是 | 不存在 |
3 | 深圳市比亚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招投标 | 2003年 | 否 | 不存在 |
4 | 北电爱思特(江苏)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9年 | 否 | 不存在 |
5 | Murata Manufacturing CO.,LTD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0年 | 否 | 不存在 |
6 | LG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08年 | 否 | 不存在 |
7 | 上海卡耐新能源有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6年 | 否 | 不存在 |
8 | SAMSUNGSDI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05年 | 否 | 不存在 |
9 |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07年 | 否 | 不存在 |
序号 | 客户名称 | 开发方式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 |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
10 | 孚能科技(赣州)有限公司 | 商务恰谈 | 2010年 | 否 | 不存在 |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2、公司前五大供应商开发方式及合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前五大供应商合作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开发方式 | 开始合作时间 | 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 | 是否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
1 | 浙江华友钴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04年 | 是 | 不存在 |
2 | 中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6年 | 是 | 不存在 |
3 | 兰州金通储能动力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8年 | 是 | 不存在 |
4 | 青海中信国安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7年 | 是 | 不存在 |
5 | 池州西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7年 | 否 | 不存在 |
6 | 山西正兴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04年 | 否 | 不存在 |
7 | 金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3年 | 否 | 不存在 |
8 | 山东瑞福锂业有限公司 | 商务洽谈 | 2014年 | 否 | 不存在 |
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已合并列示。
(二)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是否属于行业惯例,是否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1、客户集中度较高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
最近三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合计收入占比与同行业比较如下:
公司简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容百科技 | 84.97% | 80.86% | 52.79% |
长远锂科 | 78.38% | 86.61% | 72.41% |
厦钨新能 | 88.39% | 91.30% | 93.12% |
杉杉能源 | 51.13% | 59.48% | 61.40% |
公司简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均值 | 75.72% | 79.56% | 69.93% |
当升科技 | 57.71% | 48.82% | 54.17% |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大客户集中度占比低于同行业公司平均水平,客户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且公司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分析如下:
(1)公司客户集中的原因,与行业经营特点一致。公司下游动力电池市场存在头部企业集中的特征,根据GGII统计,2018年至2020年,全球动力锂电池总装机量前五大厂商市场份额合计占比分别为75.3%、78.3%和81.3%,并呈现进一步集中的趋势。因此,公司是由于下游客户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的客户集中度较高,具有合理性。
(2)正极材料是锂离子电池的关键核心材料,具备一定技术壁垒,客户认证周期长,尤其是国际头部客户开发认证周期一般需要2-3年。考虑到更换供应商的成本较高,头部电池企业一般不会轻易更换核心材料供应商。同时,公司与主要客户开始合作时间较早,并与部分客户签署了长期框架协议,形成了长期稳固的合作模式,建立了互惠共赢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对主要客户单方面的重大依赖。
(3)公司客户涵盖国际、国内一线动力电池企业及车企,目前全球前十大锂电巨头均是公司客户,公司客户储备丰富,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风险。
综上,公司客户集中度较高是由于下游动力电池市场的行业分布集中而导致,正极行业同行业公司普遍存在客户集中的情形,公司与主要客户保持了长期稳固的合作模式,建立了互惠共赢的商业合作关系,不存在对主要客户的重大依赖。
2、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最近三年,发行人前五大供应商合计采购占比与同行业比较如下:
公司简称 | 2020年度 | 2019年度 | 2018年度 |
容百科技 | 64.94% | 60.53% | 45.93% |
长远锂科 | 59.83% | 74.28% | 66.94% |
厦钨新能 | 55.93% | 41.56% | 49.51% |
杉杉能源 | 43.67% | 47.46% | 57.58% |
均值 | 56.09% | 55.96% | 54.99% |
当升科技 | 63.63% | 58.48% | 60.90% |
由上表可知,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集中度占比与同行业公司基本一致,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且公司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分析如下:
(1)公司已与多家上游行业头部企业保持了多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并签订了框架采购协议,有助于公司上游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同时,公司集中向部分供应商大规模采购,有助于获得规模采购优惠,具有商业合理性。
(2)公司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碳酸锂、硫酸钴、硫酸镍等主要原材料均与多家供应商建立了采购合作关系,原材料供应存在备选方案,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综上,公司供应商集中度较高是由于与主要供应商建立了多年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规模采购有助于获得优惠,且公司原材料供应存在备选方案,不存在对主要供应商的重大依赖。
核查过程及核查意见:
我们获取了当升科技前五名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包括开发方式及合作历史等;查询了同行业公司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情况,分析是否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存在重大依赖;查询了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了解是否存在长期的业务合作协议或特殊利益安排,获取并复核了相关框架协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发行人期末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公司与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形成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供应商和客户集中度较高属于行业惯例,不存在对主要客户或供应商的重大依赖;公司已与部分客户和供应商签订了长期框架协议,与主要客户或供应商不存在特殊利益安排或关联关系。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中国·北京 | 吕志 | ||
中国注册会计师: | |||
谭建敏 | |||
二〇二一年 八 月 二十五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