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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联众: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5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决定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以及与认购对象张曦先生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及其补充协议之终止协议》,综合考虑了资本市场环境的变化、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发展规划、融资环境等因素,该事项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公司终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相关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邱晓华

苏伟斌

陈 菡

蒋志翔

2021年6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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