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对《关于拟续聘公司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勤勉尽责的完成了公司2020年度审计工作,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贯性,我们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确定。
二、对《关于补充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对该议案相关资料进行了审阅并就有关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江曙晖 陈诺夫 刘晓军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