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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普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2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瑞普生物”)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秉持着对公司与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后,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修订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更新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按照本次调整方案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关于公司向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增资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广州市华南农大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生物”)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不超过16,000万元用于“华南生物大规模悬浮培养车间建设项目”的建设。

对于以上事项,我们认为,华南生物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增资,具有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华南生物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向华南生物增资价格参考

评估值确定,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华南生物进行增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华南生物进行增资。

七、关于公司向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通过增资以及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天津瑞普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决定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的部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湖南中岸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岸生物”)增资8,000万元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不超过17,000万元的借款用于“中岸生物改扩建项目”的建设。

对于以上事项,我们认为,中岸生物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其增资以及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支持,具有募集资金使用的必要性。中岸生物系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有效管理和风险控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公司本次向中岸生物增资价格参考评估值确定,本次向中岸生物提供的委托贷款利率将不低于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未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向中岸生物进行增资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支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中岸生物增资以及委托贷款方式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事项。

独立董事:马闯、蔡辉益、周睿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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