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川技术”或“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对汇川技术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进行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日余额额度内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有效期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鉴于上述授权额度有效期将于2024年10月26日届满,结合公司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实际情况,公司拟继续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总额度为人民币1.2亿元,该额度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自本次财务资助额度生效之日起,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财务资助额度同时失效。
1、借款对象: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人除外。
2、借款用途:仅针对因公司及子公司搬迁而引起的购房、业务拓展引起的购车、应急借款三种特殊场景下使用。
3、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
4、借款期限:根据《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5、借款利息与还款方式:根据《借款协议》约定。
6、审批程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也不构成关联交易。
7、实施方式: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签署有关法律文件。具体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财经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
8、其他说明: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不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被资助对象为与公司及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该员工在公司或子公司连续服务满一年以上,无不良征信记录,未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司关联人除外。
三、风险防范措施
1、公司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对员工借款的资格条件、额度限定管理、借款流程、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2、员工本人如有造假或虚假陈述行为,公司将立即收回借款并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罚;部门审批人及相关职能审批人须善用公司资源,严格审核员工申请资格,若发现隐瞒、包庇行为,将给予相关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处罚。
3、员工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如存在违约情形时,公司有权随时追回借款,并按照借款协议约定收取利息。
四、累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余额为人民币1,099.54万元(不含本次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2亿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48%。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逾期未收回财务资助的情况。
五、审批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及子公司拟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额度内为员工提供资助,仅针对公司及子公司搬迁而引起的购房、业务拓展引起的购车、应急借款三种特殊场景下使用,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需求事项。同时,公司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明确了借款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风险可控。同意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并且公司为此事项制定了《员工借款管理办法》;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汇川技术本次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汇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员工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杨 阳 廖 君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