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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胜风能: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实际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6
证券代码:300129证券简称:泰胜风能公告编号:2021-049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实际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得投控”)完成对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凯得投控内部决策程序;凯得投控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2、若本次交易完成实施,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凯得投控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以柳志成、黄京明、夏权光、张锦楠、张福林组成的一致行动人团队变更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3、凯得投控拟通过本次交易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若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宜未取得相关批准,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不生效。

4、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交易涉及的后续事宜,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胜风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团队柳志成、黄京明、张锦楠、张福林及股东张舒啸与凯得投控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转让方拟向凯得投控转让公司36,033,927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5.011%。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公司与凯得投控于2021年7月23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5)。

(三)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

本次交易前后,相关主体在公司拥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柳志成58,158,6228.09%43,618,9674.67%
黄京明51,966,4567.23%38,974,8424.17%
张锦楠17,884,3622.49%13,413,2721.43%
夏权光17,673,9022.46%17,636,9021.89%
张福林14,216,2721.98%10,662,2041.14%
张舒啸477,5000.07%----
凯得投控----251,779,90326.93%

二、《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1:柳志成;乙方2:黄京明;乙方3:张锦楠;乙方4:张福林;乙方5:张舒啸

以上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乙方5合称“乙方”。

(二)标的股份

1、甲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乙方持有的目标公司36,033,927股(约占目标公司总股份的5.011%)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及相应权益。

2、在各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在中登公司办理过户前,乙方应确保各自持有的标的股份持续处于不存在质押、冻结等限制转让的状态,乙方有资格行使对拟转让股份的完全处分权。

(三)股份转让价款

各方同意,综合考虑目标公司二级市场公开交易价格、每股净资产值及可比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等因素,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为15.00元/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540,508,905.00元,其中甲方应向乙方1支付218,094,825.00元,向乙方2支付194,874,210.00元,向乙方3支付67,066,350.00元,向乙方4支付53,311,020.00元,向乙方5支付7,162,500.00元。

(四)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1、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生效且收到深交所交付的合规性确认函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以乙方各自名义开立的由甲乙双方和银行共同监管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95%,其中向乙方1支付207,190,083.75元,向乙方2支付185,130,499.50元,向乙方3支付63,713,032.50元,向乙方4支付50,645,469.00元,向乙方5支付6,804,375.00元。各方同意授权银行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后的第5个工作日自动解除共管账户余额的80%,在本次发行的新股登记至甲方证券账户之日后的第3个工作日自动解除共管账户剩余全部金额。

2、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支付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第8.1条约定的目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改组及管理人员调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5%,其中向乙方1支付10,904,741.25元,向乙方2支付9,743,710.50元,向乙方3支付3,353,317.50元,向乙方4支付2,665,551.00元,向乙方5支付358,125.00元。

(五)尽职调查

1、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有权指派相关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乙方应全力配合并推进目标公司全力配合甲方及其指派的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甲方及其指派的中介机构提出的尽职调查清单,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提供相应资料;

(2)为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场地以便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进行现场尽职调查等便利;

(3)配合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访谈、走访;

(4)就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所提出的问题或者需要进行确认的事项进行如实答复并签章确认;

(5)对于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专业机构)资料清单未涉及的文件和信息,如该等文件和信息可能对本次交易事项产生较大影响的,目标公司和乙方应及时、主动、全面向甲方披露。

2、在乙方及目标公司充分配合并提供完备资料的前提下,甲方及其指派的中介机构应尽快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六)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

1、本次股份转让的交割先决条件

各方同意,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并进行交割取决于下列先决条件的全部满足(包括虽未满足但获得甲方书面豁免的情形):

(1)标的股份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向中登公司申请过户前持续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和权属瑕疵;

(2)除已向甲方披露以外,乙方及目标公司在本协议签订后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乙方向甲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以及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均未违反;

(4)本协议内容并未被深交所认定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被证明在现实中无法实现;

(5)甲方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

(6)乙方已就本次交易取得了全部必要的审批及同意,包括但不限于一致行动人、债权人、配偶同意等;

(7)本次交易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

(8)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9)本次股份转让已取得深交所出具的目标公司股份转让申请的合规性确认文件;

(10)本次发行已经目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本次发行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注册;

(12)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2、各方应尽其最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合适、可取的措施,在可能的范围内毫不迟延地满足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先决条件或促使所有先决条件得到满足,并就此等事宜按照诚信原则互相合作。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时候知悉可能妨碍某一条件满足的事实或情况,其应立即通知其他方。

3、在深交所对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共同办理标的

股份过户手续,向中登公司提交无限售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材料。

4、自标的股份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即享有标的股份相应股东权利,承担相应股东义务,甲方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乙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5、各方均应在本协议签署后配合目标公司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目标公司提供必要文件、资料,编制权益变动报告,安排中介机构发表专业意见等,信息披露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公司治理

1、本次交易完成后,各方同意目标公司董事会席位共13名,其中独立董事5名;监事会席位共3名,其中含1名职工监事,各方于本次交易完成后30日内依法对目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安排为:

(1)甲方推荐/提名5名非独立董事、4名独立董事及2名股东监事,甲方推荐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2)乙方推荐/提名3名非独立董事、1名独立董事;乙方1、乙方2、乙方4同意将继续担任非独立董事,并承诺在交割日后三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离职;

(3)1名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各方同意,因任何原因甲乙双方及其关联人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比例每降低4%时,该方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将减少一名。

2、各方同意,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由甲方提名的董事经董事会选举后担任。

3、乙方应积极配合和推进目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改选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及时发出通知、召开董事会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相关改选议案,乙方应促成其他相关方投赞成票,以保证甲方推荐/提名的高管人选、董事长人选能够在董事会层面获得通过,甲方推荐/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能够在股东大会层面获得通过。

4、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目标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委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各方同意共同积极致力探索混合所有制下的企业党建模式。目标公司应针对上述党建事项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

5、各方确认并承诺,以甲方取得泰胜风能控股权为交易目的,本次交易完成后甲方将成为泰胜风能的控股股东,乙方1、乙方2、乙方3、乙方4及其一致行动人为泰胜风能重要股东,各方将有效发挥各自在能源环保等方面的优势和战略协同效应,推动

泰胜风能产业技术升级、优化企业管理,提升泰胜风能综合竞争力,促进泰胜风能做大做强、业绩持续稳定增长。

(八)或有事项及补偿措施

1、除乙方或目标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况外,截至本协议交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债务及或有负债,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2、除乙方或目标公司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况外,目标公司因为交割日前的原因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违约、担保、侵权、违法行为等)引起任何诉讼、处罚、赔偿、补偿或承担责任,从而导致目标公司受到损失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乙方应以等额现金向目标公司予以补偿。

(九)声明、保证及承诺

1、各方在本协议签署日作出的声明、保证及承诺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无任何虚假、错误或遗漏,并且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以及履行期间持续有效。

2、乙方向甲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1)乙方为签订及履行本协议已取得所必须的外部同意,包括一致行动人同意、债权人同意、配偶同意等。

(2)乙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的、真实的和完整的权利,在标的股份上并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优先权、第三人权益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权益,及其它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其转让标的股份不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违反其与第三人签署的合同(已经取得第三人同意的除外)或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监管机构、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命令、裁决、公告等程序,以及任何形式的承诺或保证。

(3)乙方承诺充分配合甲方办理股份转让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保证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标的股份顺利过户至甲方名下。

(4)交割日前,其持有的标的股份不会因乙方自身债务或者其他原因发生法院查封/冻结的情形。如果因任何原因导致股份被查封/冻结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准备本次交易而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聘请相关中介机构、代理律师的费用)。

(5)乙方向甲方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乙方已真实、完整地披露本协议签署日前影响标的股份价值的重大事项。

(7)交割日前,乙方不存在侵占目标公司任何资产且尚未归还的情形,不存在任何侵害目标公司利益的情形。

(8)交割日后,除非遇到甲方丧失控制权的情形,否则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及乙方关联方不会以任何方式增持(包括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及乙方关联方增持或通过任何主体增持)目标公司股份;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及乙方关联方亦不会以增持目标公司股份或与任何其他第三方实际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和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做出其他安排等任何方式,成为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谋求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或协助任何其他第三方谋求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9)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及甲方的合理要求,签订或出具必要文件或采取必要行动,以使甲方完全实现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

(10)截至本协议交割日,目标公司不存在违规担保事项、关联方违规资金占用等情况。

(1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就以任何方式转让目标公司股份或控制权事宜与第三方进行协商、谈判、签署协议、达成类似合作意向或以排除甲方或其关联方为目的的接触。

(12)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之前,乙方及其关联方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股票。

(13)乙方承诺,如果其在目标公司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无需回避表决,则需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14)乙方承诺促使上市公司在广州建设生产基地。

(15)乙方1、乙方2、乙方4承诺在交割日后三年内:乙方1、乙方2、乙方4各自转让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股份转让后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数量的50%,且本次股份转让后其所持全部上市公司股份不得设置质押、冻结等限制。

(16)乙方的进一步声明、承诺和保证详见附件一。

3、甲方向乙方声明、承诺及保证如下:

(1)甲方将依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股份转让价款具有合法来源。

(2)在本次股份转让后,目标公司将保留原有业务并整合各方资源,促进目标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甲方承诺将保持乙方经营团队稳定并将对目标公司发展给予全力支持。

(3)甲方承诺以目标公司为主体向广东省政府申请配置海上风电及陆上风电资源各100万千瓦,以及协助目标公司在广州市政府申请沿海有岸线的土地。

(4)甲方承诺将积极支持目标公司开拓广东省的海上及陆上风电市场。

(5)甲方承诺,如上市公司在广州建设生产基地,甲方将积极协助上市公司办理

立项、环评、土地等相关手续。

(十)不竞争承诺

1、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及乙方一致行动人在持有目标公司股份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业务或经营活动构成竞争的业务、服务或其他经营活动,相关商业机会应无偿提供给目标公司。

2、在甲方保证核心团队待遇不降的前提下,乙方承诺,为保证目标公司持续发展和保持核心竞争优势,乙方应尽量确保目标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包括截至本协议签订日的现有人员以及交割日后三年内的新增人员)的稳定。在甲方向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次交易申请审批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前述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在标的股份交割之前乙方应确保名单列示的人员与目标公司签订自交割日起不短于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与目标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议》,该等协议条款和形式应令甲方满意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在目标公司任职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或帮助他人从事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

(2)在从目标公司离职后两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业务或者在与目标公司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中担任职务或为其提供咨询、顾问等服务;

(3)离职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最低标准确定,不得高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最低标准的3倍;

(4)前述人员自目标公司离职后两年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乙方一致行动人及其关联方均不得聘用或委托前述人员,亦不得唆使或诱导前述人员接受外界聘任及委托。

(5)乙方承诺,前述约定应同样适用于目标公司控股子公司。

(十一)协议生效、变更、解除

1、本协议经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签字后成立。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以孰晚者为准)生效:

(1)甲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目标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

(2)本次交易已履行甲方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交易已取得甲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本次发行已经目标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

(6)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2、协议变更

本协议签订日至交割日之前,一方如发生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或对标的股份有重大影响的情况时,各方根据具体情况,可与另一方协商相应修改本协议。该等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任何可能对本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有重大影响的;

(2)任何监管机构的批文或指示。

3、协议解除

(1)经各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2)甲方尽职调查过程中乙方及目标公司不配合甲方尽职调查的或甲方完成尽职调查后各方对目标公司重大问题未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若非因任何一方原因导致目标公司无法向甲方完成本次发行的,任何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协议。

(4)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第十五条的约定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5)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第14.5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

本协议解除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转让价款扣除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金(如有)返还给甲方。

三、《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广州凯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定价基准日、认购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1年7月26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最终确定发行价格为5.01元/股。

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三)认购金额、认购数量及认购方式

乙方同意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数量为215,745,976股,认购金额为1,080,887,339.76元。若甲方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价格发生调整的,乙方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甲方股份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四)认股价款支付与股票交割

在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的批复且本次股份转让获得深交所所合规性确认后,甲方聘请的主承销商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本次发行股份的发行方案向认购方发出书面《缴款通知书》,乙方应按《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在该通知确定的缴款日期前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股份认购价款支付至主承销商为甲方本次发行开立的专门银行账户。在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后,主承销商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甲方应在收到认购方缴付的认购资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将乙方本次认购的公司相应股份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申请。同时,甲方应尽快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及新增股票上市手续。

如本次发行最终未能实施成功,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回乙方所缴纳的现金认购价款。

(五)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由甲方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甲方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六)股份锁定

乙方本次认购的甲方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至股份锁定期届满之日止,乙方就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由于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

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配合甲方办理相关股票锁定事宜。如果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乙方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的意见对上述限售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上述锁定期满后,该等股份的转让和交易将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执行。

(七)协议生效及终止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的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并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实际控制人团队及其联合的股东和乙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已履行乙方内部决策程序;

4、本次交易已取得本次交易已取得乙方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5、本次发行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6、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

7、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双方同意,本协议自以下任一情形发生之日起终止:

1、本协议约定的协议生效条件未能成就,致使本协议无法生效且不能得以履行;

2、本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根据第8.4条决定终止本协议;

3、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终止本协议的其他情形。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或所作出任何陈述或保证是虚假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对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及/或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书约定的认购款项支付时间内向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支付全部认购款项,则视为乙方放弃本次认购,甲方及/或主承销商有权取消其认购资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乙方需按照其认购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3、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有)系甲方根据其目前自身实际情况拟进行的安排,该等安排可能会根据审批情况和市场情况等因素的变化由甲方在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后做出相应调整,该等调整不构成甲方违约,但甲方应在事项发生变更后及时通知乙方。

4、因本协议第7.2条第(1)至第(4)项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相关批准或审批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凯得投控完成对公司的尽职调查,且尽职调查结果显示公司披露的资产、业务、负债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所有的重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不实的情况;本次交易已履行凯得投控内部决策程序;本次交易已取得凯得投控上级主管单位及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本次发行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具的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书或同意文件(如需)。

本次交易事项能否顺利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其他说明

1.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2.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相关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备查文件

1.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

2.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泰胜风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7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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