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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利国际: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董事会的相关议案和2020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未发生关联交易事项。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制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0年12月31日的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和逾期对外担保事项。

四、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行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己基本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健康运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体现了公司积极回报股东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因此,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项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报酬方案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报酬方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符合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制定的相关制度规定,符合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个人绩效。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在公司2020年报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勤勉尽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董事会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以下无正文,为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承军 朱鹰 吴良卫

2021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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