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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的审批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组织管理和实施经股东大会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

第十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证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十条以外的对外担保,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要求的内容。

第十五条 担保合同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担保的方式;

(四)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期限;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同的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汇报。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责任人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公司经办部门应将追偿情况同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立即报公司董事

会。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作为保证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且约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经办责任人、财务部门、法律顾问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公司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有过错的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公司董事、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办法规定,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之日起生效和实施。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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