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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河环保: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3

证券代码:300137 证券简称:先河环保 公告编号:2022-020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河环保”、“公司”)于2022年5月6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2〕第229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收到关注函后,公司高度重视,并积极组织相关方对关注函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及落实,现就关注函所涉及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完成后,李玉国仍持有公司2.04%的表决权,后续李玉国将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并在其辞去先河环保董事职务后,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量相等数额的公司股份分两笔转让给清利新能源。

(1)请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本次及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等,充分说明本次李玉国仅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4%的公司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原因,转让后李玉国仍持有2.04%的公司表决权的具体考量。

(2)请结合表决权委托期限和到期后安排、后续股份转让安排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实说明交易双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依据。

(3)请结合李玉国持股受限状况及其解决措施等,说明未来对委托表决权部分股份分两笔进行转让的数量、方式等,后续股份转让安排是否切实可行,交易双方为保障交易实施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4)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修订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主要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安排,核实说明清利新能源能否对公司实施有效、稳定控制,认定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

(5)请补充说明清利新能源后续是否存在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明确措施,如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时间、方式及可行性;如否,请充分说明原因,并进一步提示控制权不稳定风险。请律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回复:

(一)请结合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筹划过程、本次及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等,充分说明本次李玉国仅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4%的公司股份,并通过表决权委托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具体原因,转让后李玉国仍持有2.04%的公司表决权的具体考量。

1.本次交易的具体背景和筹划过程

公司于1996年7月成立,于2010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上市以后,得益于资本市场的助力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保监管的加强,公司的业务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但进入2019年以来,公司的发展进入瓶颈期,收入、利润增长幅度降低且近两年来呈现负增长的趋势。

李玉国先生作为公司的创始人,自公司创立以来,一直担任公司的董事,并曾长期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深度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面对当前急剧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公司的发展瓶颈,李玉国先生日渐觉得在带领公司进一步发展方面力有不逮,希望能为公司引入新的实控人,并由新的实控人为公司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同时,近年来,李玉国因个人需求等原因曾向相关方进行相对大额的借款。为偿还有关的借款,其亦需要将所持的公司股份进行一定程度的变现。

在上述背景下,李玉国自进入2022年以来,即开始考虑对外转让一定数额的股份并让渡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给相关方之事项,并就该等事项与相关方进行接洽。

经由中间方安排,李玉国于2022年3月初开始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清利新能源”)的代表进行接洽,并启动实质性的商业交易谈判。

在实质性的商业交易谈判启动时,双方希望能尽快推进该等交易,并希望有关的交易于2022年3月15日前(公司2021年年报披露的窗口期开始前)完成。双方按前述交易目标,综合考虑李玉国作为公司的大股东、董事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的受限条

件,以及公司股权分布的特点,确定了转让股份、表决权委托及李玉国留存一定数量股份的交易安排。

前述商业谈判启动后,双方对于交易的相关条款作持续的沟通,但因期限较短,且清利新能源认为需对先河环保的2021年度财务状况作进一步的了解,双方未能在2021年度报告披露的窗口期之前达成交易。该窗口期开始后,双方对拟议交易安排的沟通处于中止状态。2022年4月27日下午公司披露2021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清利新能源通过公开信息审阅了该等报告,经审阅,清利新能源对公司的财务状况感到满意,遂重启了与李玉国关于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谈判进程,并希望尽快完成交割。虽然此时李玉国可转让的股份数较谈判启动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但为了尽快达成交易,双方仍沿用谈判启动阶段已初步达成的交易总体安排,对于股份转让数额、委托表决权数额等不再进行调整。双方最终于2021年4月29日凌晨就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有关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当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

上述协议签署后,双方即通知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即启动信息披露程序。2022年5月1日至4日期间,双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公司拟进行披露的公告的初步反馈意见,就后续股份转让、李玉国所持股份被动减持、李玉国不增持公司股份、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双方于2022年5月4日签署《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

2.本次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和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于2022年4月29日、2022年5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有关本次股份转让、表决权委托、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如下:

(1)本次股份转让。李玉国将其持有先河环保的5,667,480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1.04%)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清利新能源。

(2)表决权委托。除上述转让的股份外,李玉国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9.51%)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

给清利新能源行使。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为10.55%。

(3)后续股份转让。具体如下:

①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且以李玉国拥有的可转让的股份数为前提,在委托表决权期限内,李玉国应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转让原则上分两笔进行,具体如下:(i)在李玉国辞去其在先河环保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其届时可以转让的先河环保的股份;(ii)李玉国在先河环保的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6个月后,以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原委托表决股份中尚没有转让给清利新能源的部分。在李玉国按前述约定向清利新能源转让股份后,清利新能源基于其对股份的受让而享有所受让股份的表决权,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额应相应减少,直至与表决权委托的股份数相等的股份均全部转让给清利新能源为止。有关上述股份转让的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②对于本次转让的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之外李玉国持有的先河环保11,121,451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2.04%,下称“剩余股份”),李玉国可以依法自行处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李玉国亦有权要求清利新能源在前款所约定的股份转让之同时或于其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受让该等剩余股份之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

3.有关交易安排的原因和具体考量

如前所述,最终的交易安排系双方于2022年3月商业交易谈判启动阶段所达成的,双方于2022年4月末重启交易谈判进程时,为加快交易进程,未对最初达成的交易安排进行调整。

有关交易安排系基于李玉国作为公司的大股东、董事所持股份受限情况,公司的股权分散程度,以及双方同意李玉国能持续关注公司发展及分享公司发展成果等因素作出的。具体如下:

(1)关于李玉国仅转让1.04%公司股份

李玉国于2021年12月23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公司524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6%),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李玉国于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的股份数不能超过公司总股份数的2%。因此,交易双方经充分沟通后,拟定转让股份数为5,66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

(2)表决权委托方式转让公司控制权的原因

双方启动谈判时,李玉国仍任职公司的董事,其须遵守《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此,如李玉国不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其2022年度内可转让的公司股份数为17,164,60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5%),其无法仅通过转让公司的股份使清利新能源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i)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ii)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iii)《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依据上述规定,即使李玉国辞去公司的董事职务,其可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额仍需受到限制,其仍不能在短期内通过转让股份的方式使清利新能源获得公司的控制权。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尽快实现双方的交易目标,双方一致同意,除本次股份转让外,李玉国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清利新能源行使,以使清利新能源依据所受让的股份、所受托的表决权可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使清利新能源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在确定向清利新能源委托表决权股份的具体数额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i)公司的股权较为分散,在本次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生效前,第一大股东李玉国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658,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9%),第二大股东陈荣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730,80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数额差距悬殊。双方认为,如清利新能源拥有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达到10.55%,

即可使其能对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ii)双方均希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化后,李玉国仍能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以使其可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经营形成一定监督和制衡,并能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鉴于以上考虑,双方同意李玉国在本次转让股份外,将其持有的公司51,869,4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1%)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行使,以使清利新能源拥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0.55%,使清利新能源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转让后李玉国仍持有2.04%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双方在进行交易谈判的过程中,一致希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化后,李玉国仍能持有公司一定的股份,以使其可以以公司股东的身份持续关注公司的发展,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管理层的经营形成一定监督和制衡,并能分享公司的发展成果。考虑到公司的股权结构情况,双方同意清利新能源取得公司10.55%股份的表决权即可,因此,李玉国仍保留2.04%的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二)请结合表决权委托期限和到期后安排、后续股份转让安排等,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核实说明交易双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并说明依据。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之“四、李玉国和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如李玉国仍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其将就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权时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因此,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系基于协议安排达成一致行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交易双方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请结合李玉国持股受限状况及其解决措施等,说明未来对委托表决权部分股份分两笔进行转让的数量、方式等,后续股份转让安排是否切实可行,交易双方为

保障交易实施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1.李玉国所持股份的受限情况及解决措施

截至本公告日,李玉国共持有公司68,658,409股股份,其中,有2,000万股股份现处于质押状态,有2,512.80万股股份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有51,493,807股股份为董事任职锁定股份(占李玉国上年度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5%)。

(1)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

上述2,000万股股份质押的质权人为珠海天元永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天元永明”),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天元永明向李玉国提供的1亿元借款。该等借款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由天元永明向李玉国支付,借款期限为90日(自资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天元永明同意,可以延期,最多可延长至360日。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借款的原定期限已届满,天元永明亦未同意延期,李玉国尚未向天元永明偿还款项。

根据李玉国与天元永明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MZY-20211225)的约定,李玉国在主合同下违约的,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实现质权。

截至目前,天元永明尚未启动对上述质押股份的处置事宜。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的约定,李玉国应将其自清利新能源获得的款项(包括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款、保证金、借款)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清偿有关的债务,以解除其目前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的质押、冻结的状态,确保清利新能源所获得的表决权委托的稳定性。

根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的约定,清利新能源应向李玉国支付保证金0.3亿元、借款1.3亿元。

李玉国亦承诺,其将与天元永明沟通偿还借款事宜,以结清与天元永明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前述质押的股份被质权人处置。

(2)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及解决措施

经核实,李玉国所持公司2,512.80万股股份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所涉案件系因李玉国与其他同一自然人(下称“出借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共五件),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国名下价值合计183,208,3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上述案件原定于2022年4月8日下午进行在线证据交换。李玉国已就上述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等案件移交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尚未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作的裁定。

李玉国承诺,其将在有关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出借人清偿借款,以结清有关的债权债务关系,避免被司法冻结的股份被司法处置。

2. 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保障措施及可行性

(1)后续股份转让的具体安排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之“一、后续股份转让”的约定,后续转让安排如下:

①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且以李玉国拥有可转让的股份数为前提,在委托表决权期限内,李玉国应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原则上将分两笔转让,具体如下:

(i)在李玉国辞去在公司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其届时可以转让的公司的股份;

(ii)李玉国在公司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6个月后,将以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原委托表决股份中尚没有转让给清利新能源的部分。

有关上述股份转让的时间、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的文件的规定。

②对于本次转让的股份、委托表决权的股份之外李玉国持有的先河环保11,121,451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2.04%,下称“剩余股份”),李玉国可以依法自行处置。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李玉国亦有权要

求清利新能源在前款所约定的股份转让之同时或于其后,通过协议转让、大宗交易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受让该等剩余股份之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价格由双方另行商定。经与双方确认,李玉国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委托表决权股份的有关时间、数额的安排拟定如下:

(i)在李玉国辞去在公司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907,480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2.00%)(加上本次转让的股份数5,667,480股,合计转让的股份数占李玉国2021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4.14%);

(ii)李玉国在公司的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6个月后,李玉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40,961,99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

(2)后续股份转让安排的可行性

在不考虑所质押股份被处置、司法冻结股份被司法处置之可能的情况下,以下股份转让安排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可行性:

(i)在李玉国辞去在公司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90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0%)(加上本次转让的股份数5,667,480股,合计转让的股份数占李玉国2021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的

24.14%);

(ii)李玉国在公司的现任董事的原任期届满的6个月后,李玉国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40,961,99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1%)。

(3)为保障交易实施拟采取的措施及可行性

为保障李玉国可向清利新能源转让委托表决权对应的股份,双方拟采取的措施包括:

①李玉国应以其自清利新能源获得的款项(包括本次股份转让的转让款、保证金、借款)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清偿有关的债务,以解除其目前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的质押、冻结的状态,确保清利新能源所获得的表决权委托的稳定性。

依据双方签署的协议的约定,清利新能源应向李玉国提供保证金、借款合计1.6

亿元,清利新能源本次受让李玉国所持公司5,667,480股股份应向其支付的股份转让款约为3,140万元(按公司股份于2022年5月12日的收盘价5.54元计算;若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价格上涨20%,则转让价款约为3,768万元),上述款项合计约1.914亿元(按公司股份于2022年5月12日的收盘价5.54元计算;若大宗交易转让股份的价格上涨20%,则上述款项合计约1.9768亿元)。

②李玉国与债权人沟通,其将及时按与债权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或者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向债权人清偿相关款项,避免被质押、司法冻结的股份被行使质押权或者司法处置。

李玉国承诺,为清偿上述款项之需,其将积极筹措款项,确保能及时按与债权人达成的一致协议或者有关的生效司法判决,向债权人清偿相关款项。

③若发生李玉国被动减持公司的股份的情形的,李玉国所持的该等减持后的公司的股份,应优先用于作为向清利新能源进行后续转让的股份(与委托表决权的股份数相同)。

综上,上述拟采取的措施具有可行性。

(四)请补充说明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修订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主要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安排,核实说明清利新能源能否对公司实施有效、稳定控制,认定公司控制权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

1. 修订公司章程、改选董事会及监事会、主要经营管理层的具体安排

经与清利新能源确认,清利新能源对公司章程暂无修订安排,表决权委托生效后,如公司章程需要进行修改,清利新能源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制订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在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将对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改组,以更换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监事;其对公司的现主要经营管理层人员暂无调整计划,未来将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进行适当调整。

2. 清利新能源可对公司实施有效、稳定控制,认定公司控制权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本次股权转让和表决权委托生效后,认定公司的控制权将变更为清利新能源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具体原因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的约定,清利新能源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自李玉国处受让先河环保5,667,480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1.04%),李玉国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9.51%)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该表决权委托为全权委托,对先河环保的各项议案,清利新能源可以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自行投票,无需事先通知李玉国或者征求李玉国同意。据此,清利新能源共计获得先河环保57,536,958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10.55%)的表决权。

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依据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截至2021年12月31日,李玉国持有公司股份数为68,658,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9%),第二大股东陈荣强持有公司股份数为8,730,806(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0%),第二大股东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数额差距悬殊。本次表决权委托生效后,除清利新能源持有的表决权、李玉国持有的表决权外,公司第三大股东陈荣强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为1.60%,与清利新能源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差距悬殊。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中“四、李玉国和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的约定,在表决权委托期间,如李玉国仍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的,其将就有关公司的经营管理事项行使有关的提案权、股东大会上的股东表决权时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

(2)清利新能源可以对公司形成有效、稳定的控制

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清利新能源将直接持有公司5,66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并根据李玉国的委托,享有公司51,869,4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1%)的表决权,该等表决权委托期限为三年。

如前所述,根据双方已达成的交易安排,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李玉国应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在清利新能源受让该等股份后,其依据所持有的股份数而享有的表决权,即可形成对公司的控制。

另外,双方在《表决权委托协议》中亦约定,若委托期限届满,清利新能源未能通过股份受让、认购公司新发行股份的方式(不包括本次表决权委托)使其依据所持先河环保的股份可实际控制公司的,为稳定公司的控制权而需要延长表决权委托期限的,双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对于李玉国所持公司的股份的被质押、被司法冻结的情况,双方亦已明确了将表决权委托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的保障措施,该等保障措施切实可行。

鉴于以上安排,清利新能源可以对公司形成有效、稳定的控制。

(五)请补充说明清利新能源后续是否存在进一步巩固控制权的明确措施,如是,请补充说明具体时间、方式及可行性;如否,请充分说明原因,并进一步提示控制权不稳定风险。

经与清利新能源核实,除前述后续股份转让安排外,其将适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等方式增加其持股比例,以进一步巩固控制权。

但鉴于目前二级市场的情况及其对公司未来的资本运作规划,确定巩固控制权的方式尚需要一定的时日,截至本公告日,其对于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尚无具体计划。因此,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性的风险,公司特提请投资者对此予以关注。

(六)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本次交易的具体安排系在考虑公司的股权分布较分散、李玉国减持公司股份受限、李玉国在控制权转让后参与公司治理和分享公司发展成果等方面的因素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2)根据交易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的约定,本交易实施后,李玉国和清利新能源构成一致行动人;

(3)为确保未来李玉国将分两笔转让委托表决权部分股份之交易的实施,双方采取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该等措施切实可行;

(4)在本次交易完成后,清利新能源将取得公司10.55%的股份的表决权,依据其所持的表决权其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认定公司控制权变更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相关规定;

(5)清利新能源拟在本次交易实施后,适时通过二级市场增持、认购公司定向增发的股份等方式进一步巩固控制权,但暂无具体计划,公司控制权存在不稳定的风险。

问题2、公告显示,清利新能源设立于2022年02月08日,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

(1)请结合清利新能源及其股东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货币资金、负债、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情况等,明确说明清利新能源本次及后续交易的付款安排及资金来源等,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2)请结合清利新能源的股权结构、表决权结构、董事席位安排、管理层稳定性、公司治理情况等,说明清利新能源能否实现有效、稳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张菊军能否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合理。

(3)请结合清利新能源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及设立目的,说明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否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以及收购后对公司经营管理、资产业务等方面的安排,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请律师就上述问题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请结合清利新能源及其股东的财务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现有货币资金、负债、日常经营所需资金情况等,明确说明清利新能源本次及后续交易的付款安排及资金来源等,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1. 清利新能源及其股东的财务状况

(1)清利新能源的财务状况

清利新能源成立于2022年2月8日,系为进行并购及进行其他有关投资目的而成立平台公司。除了拟进行本次收购外,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除相关人员薪酬外,无需常备日常经营资金。

经核查,截至2022年5月12日,清利新能源有货币资金107,006,247.63元,其他应收款90,000,000元(系向李玉国支付的保证金、借款),负债400万元(系清能电、清能电的股东清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往来款合计400万元)。

(2)清利新能源的股东的财务状况

清利新能源的股东青岛清能电新能源有限公司(下称“清能电”)、上海光和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光和贸易”)和中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晖控股”)均为持股平台,除对清利新能源投资外,均未开展其他业务,无需日常经营资金。

截至2022年5月12日,清能电有账面货币资金0.02万元(其他资金已用于对清利新能源投资及出借给清利新能源),有负债0.02万元;中晖控股账面无货币资金,无负债;光和贸易的注册地在上海,因疫情原因未能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有关交易的付款安排、资金来源及履约能力

(1)付款安排

依据双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有关交易的付款安排如下:

①协议签署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李玉国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万元、无息借款1.3亿元;②协议签署后15日内,通过大宗交易转让公司股份5,667,480股股份,若以截至2022年5月12日的公司股份的收盘价计算,该等股份转让价款约为3,140万元(若大宗交易价格上涨20%,则转让价款约为3,768万元)。

除上述付款外,李玉国拟向清利新能源转让与委托表决股份数相等数额的股份(共计51,869,478股股份),其将分两笔转让,交易价格由双方另行依法商定。经与交易双方核实,在进行最后一次股份转让时,清利新能源所支付的保证金、借款将用于抵作相应的股份转让款。

(2)资金来源

经核查清利新能源的财务报表并经向清利新能源核实,其现有资金及已向李玉国支付的资金均来源于其股东出资或关联方借款。

截至2022年5月12日,清利新能源共收到其股东支付的投资款19,325万元。此外,清利新能源还收到清能电、清能电的股东清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往来款合计400万元。清利新能源说明,上述往来款将会以适当方式转为股东的投资款。

(3)履约能力

经核查,清利新能源的账面货币资金及其对李玉国的其他应收款(已向李玉国支付的款项)已基本可以覆盖其本次交易项下需向李玉国支付的保证金、借款、本次股份转让的款项(5,667,480股股份的转让款项)。

对于后续股份转让款项,除可用于抵销的保证金、借款外,其仍需通过股东出资或者其他方式筹措相应的资金。

另据了解,清利新能源已将其注册资本以各股东同比例增资的方式,由2亿元增至10亿元,以使其股东认缴出资的款项可以覆盖其需向李玉国支付的款项。目前清利新能源的股东尚未全部实缴出资,清利新能源承诺,未来将促使其股东补充实缴出资,以确保其在与李玉国进行后续股份转让时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二)请结合清利新能源的股权结构、表决权结构、董事席位安排、管理层稳定性、公司治理情况等,说明清利新能源能否实现有效、稳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张菊军能否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是否准确、合理。

1. 清利新能源的股权结构、表决权结构 、董事席位安排、管理层稳定性、公司治理情况等

截至本公告日,清利新能源的穿透至最终控制人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清利新能源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张菊军控制的清能电持有清利新能源 51%的股份的表决权,占清利新能源全部表决权的过半数。

清利新能源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清利新能源的现任执行董事为高群,其系由清能电提名。

清利新能源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清利新能源的现任监事为单超,其系由清能电提名。

清利新能源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清利新能源的总经理由徐晓风担任,其系由光和贸易推荐,并由执行董事聘任。

根据清利新能源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公司治理安排如下:(1)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利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对公司股东负责,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3)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监事对公司股东负责;(4)公司设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等。

综上,清利新能源能实现有效、稳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

2. 张菊军能对清利新能源实施有效控制,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准确、合理

清能电持有清利新能源51%的股权,系清利新能源的控股股东。清利新能源的执行董事由清能电提名。

张菊军直接及间接持有清能电100%的股权,并通过清能电持有清利新能源51%的股权,系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

综上,张菊军能对清利新能源实施有效控制,认定张菊军为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准确、合理。

(三)请结合清利新能源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及设立目的,说明其收购上市公司的目的,是否具备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行业经验及管理能力,以及收购后对公司经营管理、资产业务等方面的安排,是否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清利新能源成立于2022年2月8日,除了拟进行本次收购外,清利新能源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

清利新能源的设立目的是进行并购及进行其他有关投资。清利新能源收购先河环保的目的是看好先河环保的长期投资价值,通过交易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先河环保其他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清利新能源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先生拥有在新能源业务领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能力。其自2016年至今先后担任清电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清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董事长。张菊军先生旗下的清电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是以风能及太阳能发电为投资经营方向,旗下控股及关联公司40余家,目前已在北京市、河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河北省等地储备有风电及光伏资源。

清利新能源的执行董事高群先生曾任山东省商务厅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山东省国资委副处长、调研员;山东国惠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山东国惠科创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国惠新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赛宝电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群先生在山东省国资委期间负责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增发、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收购等审核审批工作。高群先生具有丰富的大中型企业管理经验,熟悉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清利新能源在完成本次收购后,在经营管理方面,拟在保证公司原有核心骨干团队稳定性基础上,补充优秀的经营管理层,优化公司组织架构,提升管理效率,完善激励制度,激发员工积极性和活力;在资产业务方面,拟在上市公司现有的环保业务方面进一步提升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拟在确保先河环保的现有业务经营稳定的基础

上,发掘新的业务和利润增长点。经与清利新能源核实,在完成本次收购后,清利新能源计划长期维持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四)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1)清利新能源的账面货币资金及其对李玉国的其他应收款(已向李玉国支付的款项)已基本可以覆盖其本次交易项下需向李玉国支付的保证金、借款、本次股份转让的款项(5,667,480股股份的转让款项);对于后续股份转让款项,除可用于抵销的保证金、借款外,其仍需通过股东出资或者其他方式筹措相应的资金。

(2)清利新能源的股权结构、表决权结构合理,能够实现有效、稳定的内部管理和经营决策;张菊军控制清利新能源51%的股权的表决权,认定张菊军为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准确、合理。

(3)清利新能源的设立目的是进行并购及进行其他有关投资,其收购先河环保的目的是通过交易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与先河环保其他股东共同推动上市公司发展,优化上市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提升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以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清利新能源的实际控制人张菊军具备新能源领域的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清利新能源的执行董事具备上市公司股权管理、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清利新能源计划长期维持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问题3、公告显示,李玉国所持公司股份中有2,000万股被质押,2,512.8万股被司法冻结,存在被强制处理而影响公司控制权稳定的风险。

(1)请补充说明李玉国所持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份质押质权人、所涉债权债务违约情况、平仓条件和实际平仓情况、后续违约处置风险、司法冻结所涉诉讼具体进展、相关纠纷解决进展和后续司法强制处置风险等。

(2)请结合上述情况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内容,分析说明若李玉国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清利新能源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

定,能否确保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回复:

(一)请补充说明李玉国所持股份受限的具体情况,包括股份质押质权人、所涉债权债务违约情况、平仓条件和实际平仓情况、后续违约处置风险、司法冻结所涉诉讼具体进展、相关纠纷解决进展和后续司法强制处置风险等。截至本公告日,李玉国共持有公司68,658,409股股份,其中有2,000万股股份现处于质押状态,有2,512.80万股股份处于被司法冻结状态,有51,493,807股股份为董事任职锁定股份(占李玉国上年度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75%)。

1. 股份质押的具体情况

上述2,000万股股份质押的质权人为天元永明,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天元永明向李玉国提供的1亿元借款。该等借款已于2021年12月29日至2022年1月14日期间由天元永明向李玉国支付,借款期限为90日(自资金实际出借之日起算),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天元永明同意,可以延期,最多可延长至360日。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借款的原定借款期限已届满,天元永明尚未同意延期,李玉国尚未向天元永明偿还款项,已构成违约。

根据李玉国与天元永明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合同编号:YMZY-20211225)的约定,前述借款的初始项目质押率为70%,预警线为80%,平仓线为85%(项目质押率=(X-已到账的补足资金)/(质押股票数量*股价+现金类资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如质押标的股票的股价下跌,使以当日(该日为A日)收盘价计算的项目质押率高于预警线标准,且借款人未履行补仓义务的,则自A+4个交易日起,质权人有权通过处置质押物以实现质权;动态质押率高于平仓线的,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实现质权;李玉国在主合同下违约的,质权人有权处置质押物,以实现质权。

鉴于上述借款已到期,李玉国未能偿还本息,天元永明有权处置上述所质押的股份,并以处置质押股份所得款项用于实现主债权。因此,上述被质押的股份存在被质权人行使质押权的风险。

截至本公告日,天元永明尚未启动对上述质押股份的处置事宜。

2. 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具体情况

经核实,李玉国所持公司2,512.80万股股份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司法冻结。所涉案件系因李玉国与其他同一自然人(下称“出借人”)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共五件),申请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玉国名下合计价值183,208,32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上述案件原定于2022年4月8日下午进行在线证据交换。李玉国已就上述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该等案件移交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尚未收到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就上述管辖权异议申请所作的裁定。

在有关人民法院作出有关上述案件的判决生效后,如李玉国未能及时按生效判决向出借人履行相关义务的,则上述被司法冻结的股份存在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二)请结合上述情况和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内容,分析说明若李玉国所持公司股份被强制平仓、司法划转或因为其他方式减少,清利新能源如何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能否确保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1.表决权委托的具体情况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于2022年4月29日所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除本次转让的股份外,李玉国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占先河环保股份总数的9.51%)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

根据李玉国与清利新能源于2022年5月4日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的约定,若发生李玉国所持股份被司法拍卖、被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而导致其被动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的,则该等减持后公司所持先河环保的剩余的股份中,应优先用于作为委托表决权的股份。

2.清利新能源保障公司控制权稳定的措施

针对李玉国所持公司股份可能被动减持的风险,清利新能源承诺,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若发生李玉国所持股份因被司法拍卖、被行使质押权等原因而导致其被动减持所持公司的股份,且在该等被动减持发生后,李玉国所持公司的股份少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的,则清利新能源将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参与司法拍卖或者依法受让被质押的股份等方式增加持有公司股份,确保上述被动减持发生后,其拥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

如清利新能源履行上述承诺,可以保障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并能实质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清利新能源亦作出承诺,若因李玉国被动减持公司股份或者其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而导致其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的,其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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