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先河环保股票代码:300137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国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
权益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2年5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先河环保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8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13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中披露股权比例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先河环保、上市公司、本公司、公司 | 指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李玉国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号准则》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 | 李玉国 |
性别 | 男 |
国籍 | 中国 |
身份证号码 | 130104********1836 |
住所/通信地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无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自2015年3月5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来,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5月26日、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李玉国先生由于个人资金需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部分股份;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0日、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李玉国先生基于对公司发展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同通过竞价交易增持公司部分股份。2022年4月29日和5月4日,李玉国先生与青岛清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利新能源”)签署《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具体内容详见2022年5月5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信息披露指定媒体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前述协议中约定的股份转让完成、表决权委托生效,李玉国先生让渡公司控制权。本次权益变动目的为李玉国先生通过大宗交易、表决权委托的方式使清利新能源取得公司10.55%的表决权,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72%,并获得对公司的控制权,且李玉国不再对公司拥有控制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除表决权委托的股份(51,869,478股)外,李玉国先生还持有11,121,45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2.07%)的表决权,但在上述表决权委托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间,李玉国先生应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
根据李玉国先生与清利新能源签署的《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在表决权委托期限内(本次权益变动后的36个月内),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且以李玉国先生拥有的可转让的股份数为前提,李玉国先生应将与表决权委托股份数相等数额(51,869,478股)的先河环保的股份转让给清利新能源。其中,在李玉国先生辞去在先河环保的董事职务满6个月后,李玉国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10,90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2.00%,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2.03%)(加上2022年5月27日转让的股份数5,667,480股,合计转让的股份数占李玉国2021年度末所持公司股份数的24.14%)。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2015年3月18日至2015年5月26日,李玉国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2,300,000股,减持比例为0.67%(按照当时公司股份总数344,395,344股计算);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7月30日,李玉国先生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272,700股,增持比例为0.08%(按照当时公司股份总数344,395,344股计算);2018年12月10日至2018年12月28日,李玉国先生通过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5,525,780股,增持比例为1.01%(按照2018年末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546,419,350股计算);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李玉国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13,240,000股,减持比例为2.47%(按照当时公司股份总数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536,582,210股计算)。2022年4月29日和5月4日,李玉国先生与清利新能源签署《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框架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和表决权委托之补充协议》,约定:(1)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先河环保的5,66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6%)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清利新能源;(2)除转让的股份外,李玉国先生将其持有的先河环保51,869,4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1%,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9.67%)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变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72%。
李玉国先生于2022年5月27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向清利新能源转让了其持有的公司5,667,48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4%,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06%),该等股份转让交割已经完成。李玉国先生持有的公司51,869,4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1%,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9.67%)表决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亦已生效。至此,清利新能源合计控制公司57,536,958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
后总股数的10.72%),成为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股东,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张菊军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在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李玉国先生持有先河环保股份68,658,40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59%,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2.80%。在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李玉国先生直接持有先河环保62,990,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1.74%。其中,51,869,478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9.51%,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9.67%)的表决权、提案权等非财产性权利全权委托给清利新能源行使;11,121,451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4%,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
2.07%)的表决权由李玉国先生享有,但在上述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间,其应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国先生所持有股份存在质押、冻结、限售情况:
李玉国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20,000,000股处于质押状态,持有的公司股份25,128,000股被司法冻结;李玉国先生高管锁定股份为51,493,807股。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李玉国先生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日之前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的方式卖出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日期 | 减持方式 | 减持均价(元) | 减持股数(股) | 减持占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比例(%) |
李玉国 | 2021.12.23 | 大宗交易 | 6.45 | 5,240,000 | 0.98 |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根据《15号准则》的披露要求,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其他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李玉国
签署日期:2022年5月29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文本。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河北省石家庄 |
股票简称 | 先河环保 | 股票代码 | 30013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李玉国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东岗路**号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漓江道350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本次权益变动前无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后,李玉国先生应与清利新能源保持一致行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先河环保62,990,9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1.55%,占公司剔除回购股份后总股数的11.74%)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及表决权委托生效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和表决权委托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在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前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68,658,409股 持股比例:12.80%(占比以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在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后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直接持股数量:62,990,929股,持股比例:11.74%;直接持股减少1.06%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11,121,451股,拥有表决权比例:2.07%;表决权减少10.72% (占比以剔除回购股份后公司股份总数计算) |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时间:2022年5月27日 方式:大宗交易减持股份和表决权委托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否□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是□ 否√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是□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是□ 否□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字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名):
李玉国
签署日期: 2022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