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之相关资料进行了充分的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无锡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无锡市城市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2021年度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发展的需要,且上述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依据市场化原则独立进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本次关联交易未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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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 竞 宋政平 张 平
南方中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