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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曼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修订对照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修改前修改后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应当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3、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4、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5、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6、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增加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本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4、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5、监事会。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审计委员会; 2、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3、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招标方式选聘。采用招标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按照公司有关招标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1、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2、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3、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外,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无论何人何机构向董事会提议,无论采取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1、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2、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前期开展工作结果,确定选聘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选聘文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动选聘工作; 3、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按要求报送公司进行审查,审计委员会参与监督审查过程,选聘结果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4、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5、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6、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增加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增加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增加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增加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增加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1、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2、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3、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4、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5、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6、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4、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5、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6、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7、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业务。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评价意见应当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并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公司在当年年度股东大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增加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增加第三十三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增加第三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1、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2、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3、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4、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5、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增加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第三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1、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2、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3、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4、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深圳雷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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