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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通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含子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公司经营运作中,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送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当确保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二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报送当地监管机构,并置备于公司证券事务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监管部门问询的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种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范围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其他重要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四)其他对公司股票价格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与公司收购、合并、分立、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签署

重大合同、获得政府补贴等,

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的信息;

6、有关法律、法规及《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二节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半年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正文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

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二十三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因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而使股票被暂停上市的;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半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审计报告原件(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股东大会通知;

(二)股东大会决议;

(三)董事会决议;

(四)监事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七)关联交易公告;

(八)对外担保公告;

(九)重大合同的订立、变更或终止;

(十)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十一)重大投资行为;

(十二)遭受重大损失;

(十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四)可能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名称发生变更;

(十六)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的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八)公司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数额赔偿责任;

(十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 5%以上;

(二十一)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其持有股份增减变化5%以上;

(二十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股份被质押;

(二十三)股票异常波动公告;

(二十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

(二十五)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二十六)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七)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减资或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八)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九)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

(三十)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一)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或正受到中国证监会调查;

(三十二)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披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和董事的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和董事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董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及经营管理层的责任: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 公司管理层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总监或部门经理必须保证所报告信息的真实、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部门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时常敦促其分管部门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发生应上报信息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一切责任。高级管理人员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四) 总经理办公会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材料。高级管理人员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五)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 经营管理层应责成有关部门对照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如有相关情况发生,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当日报告总经理。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工作顺利进行,公司各有关部门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并随时报告进展情况,以便董事会秘书准确把握公司各方面情况,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七) 各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在需披露事项发生当日将以上相关信息提交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需要进一步的材料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内容与时限提交。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和监事的责任:

(一)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

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二) 监事个人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三) 监事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

(四) 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务。

(五) 监事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沟通与联络。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并向投资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等。

(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报告的资料收集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证券事务部的职责: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处理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主要面对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在未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事先沟通并获得相应授权的情况下不应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本办法范围内的任何信息。

(二)证券事务部除负责法定的信息披露事项之外,还应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媒体上的信息披露事宜。公司内部媒体包括公司内部期刊、杂志、报纸及网站等。涉及到各部门的财务信息、重大资产收购、资产转让、资产置换、重大合同、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宜时,须经董事会秘书事先对内容和形式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在公司内部媒体上披露相关信息,前述信息在未公开前不得在公司内部媒体上发布。

(三)公司建立信息联络员制度。信息联络员是各有关职能部门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汇集并与证券事务部就应披露或有可能披露的事宜及各部门的主要业务活动进行联络与协调;证券事务部还须建立与分、子公司的定期联系制度,以保证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及时性。

(四)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来访接待登记事务。董事会秘书为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任何人不能代表公司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公司的任何信息。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天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的负责人同时也是信息披露责任人,应及时将本办法所要求的各类信息提供给本部门的信息联络员,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信息联络员就上述事宜与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保持沟通并配合其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各项事宜。反之,证券事务部也可以就相关信息是否引发披露义务及时反馈给各职能部门及各分、子公司。

第五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应及时、主动地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协助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六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编制、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定期报告的草拟与编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则的规定,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各类临时公告;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秘书按相关规定负责披露工作;

(三) 临时公告内容应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的,应先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程序如下:

(一)未公开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二)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的流转,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

第六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如下: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主管部门或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在获悉重大事件发生后,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相关方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将已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进行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 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外的其他按有关规定要求应予披露的涉及重大事项的公告: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根据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确保在第一时间内将重大事项信息通报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接获重大事项信息通报后,组织证券事务部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以明确是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对于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董事长的指示,组织证券事务部草拟临时公告的草稿;董事会秘书对临时

公告草稿内容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相关信息;

4、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签字;

5、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6、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7、控股、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子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属于总经理权限范围的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8、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董事会成员审核批准后发布。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申请、审核和发布流程:

(一)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拟定信息披露文件初稿;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长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批或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四)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备案;

(五)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证券监管部门,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稿进行归档保存。

(八)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文件及对外宣传文件,其初稿应由

该部门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和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建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按照本章的规定定期或临时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第六十六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以书面形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证券事务部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下列情况:

(一)对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计划;

(二)对公司进行的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是否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五)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自身经营状况是否发生恶化,进入破产、清

算等状态;

(六)是否存在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证券事务部的工作,在证券事务部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六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工作。

第六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证券事务部的问询。若存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证券事务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注明“没有”或“不存在”等字样。

第七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证券事务部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第七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负责人签字或加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单位公章,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证券事务部可以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七十三条 当市场上出现有关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传闻,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已发生异动,公司应立即电话或书面致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询问是否存在其对公司拟进行相关重大事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接到公司电话或询问函后,应及时予以书面回复,对于即将运作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在收到回函后,依据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对于市场传言公司应及时予以澄清。第七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对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七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证券事务部的信息问询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员及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七十八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登记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做好会议记录等内容。

第七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八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信息披露制度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本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各类媒体提供的信息资料内容不得超出公司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记者要求公司对涉及股价敏感资料的市场有关传闻予以确认,或追问关于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时,公司应不予置评。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媒体报道中出现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有责任针对有关传闻做出澄清,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八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具体工作流程及管理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节 敏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八十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证券事务部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证券事务部可以对各部室、子分公司进行现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八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对外披露部门,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对归集的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各管理部门、下属部门和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派驻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本单位或本部门指定一名联络人。

第八十七条 报告义务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敏感信息上报制度。公司子、分公司负责人为该事项第一负责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敏感信息报告联系人,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八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了解公司敏感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六类情形且达到第九十一条之额度时, 或对已报告或披露的敏感事项取得实质性进展时,报告义务人都应将有关信息通过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包括(但不限于):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常规交易事项 :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市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1、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2、订立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经营合同;

3、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发生重大设备、安全等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5、在某一技术领域取得突破性成果,或科研项目投入生产后,使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6、公司净利润或主要经营产品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事项;

7、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四) 突发事件:

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实施中出现重大变化;

3、 预计本期可能存在需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或预计本期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4、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5、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权转让、质押、冻结、拍卖等事件;

6、其他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五)重大风险事项:

1、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1/3 以上的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8、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第八十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报告。

第九十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自得知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事务部通知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报告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公司及子公司发生额度满足如下(1)-(7)之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7)公司累计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总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或绝对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以上,发生的每笔银行贷款。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对其他事项发生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各子分公司发生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变化,应履行报告义务。

3、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其他有可能引起股票异动的重大事项也在报告行列。

第九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本制度的管理协调部门, 负责归集、管理各部门、各方面所报告的信息,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的报告职责。

专业管理范围内的敏感信息,子、分公司报告义务人向相应职能部门报告,同时抄报证券事务部。各职能部门进行归集,分析并提出意见后,经证券事务部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敏感信息后的第一时间,向公司证券事务部及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此后在不超过两个工作日内报送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和电子邮件各一份给证券事务部。证券事务部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有责任在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

第九十四条 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九十五条 信息报告人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十六条 涉及公司对外商务谈判、投资及股权变更等事宜,双方必须在事情发生前签订《保密协议》,任何人不得在事情未公开披露前泄露该信息。第九十七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公司将对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及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承担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与管理

第九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职责时报送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九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一百条 公司需要向若干主管部门定期汇报相关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注意对主管部门上报的数据保持与信息披露文件的一致性,同时应将对外报送的资料备存。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人员需要借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办理相关借阅手续后方可借用,并应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保密和责任追究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董事长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在公司作出正式信息披露前,倘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重大事件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依规定进行相应的披露。

第一百零四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一百零五条 由于本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准确的,造成本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本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修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发生上述应上报信息而未按程序及时上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报告义务人及联络人的责任。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做到诚信守法,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杜绝内幕交易的发生。

第一百零八条 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造成损失或遭受监管部门通报、批评、谴责等一系列后果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敏感信息报告的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遵守保密纪律,如发生泄密事项将按照保密管理的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泄露公司未公开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之信息披露有关事宜,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适用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新的法规、准则及新的上市规则与本办法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参照新的法规、准则及上市规则执行,必要时修订本管理制度。

江苏亿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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