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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投资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六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的真实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的准确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完整是指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及时是指公司在本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公平是指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

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微博、微信、其他网上社区的个人主页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对象沟通;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第十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第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秘密、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的,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一) 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第十七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第二十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也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应

当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定期报告书面意见。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披露业绩预告:

(1)净利润为负;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实现扭亏为盈;

(4)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要求的专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独立董事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意见;

(三)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和相关的决议;

(四)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上述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披露内容同时涉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章、《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当同时符合前述各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三十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阶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之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事件,视同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其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八章所述重大事件,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前述规定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各章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工作的最终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及部门。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第五十二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五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生本制度所描述的情形时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六十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六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 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投资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公司董事会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投资部完成。

(一) 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二) 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司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行使其审批权限,在临死公告分别提交证券事务代表审阅、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披露;

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后披露。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档案管理第六十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投资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投资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第六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有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二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给予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一) 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 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可在公司章程指定的相应报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监督执行。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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