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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0

证券代码:300232 证券简称:洲明科技 公告编号:2021-059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7日,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204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13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1〕3-1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111,835,44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7.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883,499,999.70元,坐扣承销费及保荐费10,001,886.79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73,498,112.91元,已由主承销商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分别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监管账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于2021年4月19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及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由于“洲明科技大亚湾LED显示屏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洲明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洲明”),因此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实施主体广东洲明进行增资。2021年5月20日,公司及广东洲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甲方乙方丙方丁方账号协议签订时间2021年5月6日专户余额(元)募集资金用途
1广东洲明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支行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42328010 400271472021年5月20日241,000,000洲明科技大亚湾LED显示屏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之建筑工程费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的相关信息详见前述表格。乙方洲明科技大亚湾LED显示屏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系甲方,该专户仅用于乙方通过甲方实施的洲明科技大亚湾LED显示屏智能化产线建设项目之建筑工程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丁方作为甲、乙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乙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对甲、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孙参政_、 马睿_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_10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5,000_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丁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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