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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洲明科技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公司”)于2018年12月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法定持续督导期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主要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孙参政、马睿
联系电话18911011808,13810226096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232
注册资本1,094,089,477元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
主要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永福路112号A栋
法定代表人林洺锋
控股股东林洺锋
实际控制人林洺锋
联系人陈偲
联系电话0755-29918999
证券发行类型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证券上市时间2018年12月3日
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对洲明科技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洲明科技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1、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洲明科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

2、现场检查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洲明科技每年度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1)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否有效;(2)信息披露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3)公司的独立性;(4)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的管理是否安全,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情况;(6)公司经营情况;(7)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等。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洲明科技每年度进行现场培训。

3、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保荐机构督导洲明科技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内控制度,包括:《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部审计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4、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洲明科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洲明科技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洲明科技与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荐机构对洲明科技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定期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并出具了关于洲明科技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5、关注公司治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持续关注洲明科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运作及其表决事项。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规定对洲明科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洲明科技及主要股东切实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相关承诺,洲明科技及其他相关人员均切实履行承诺。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募投项目实施情况

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慎核查,并按规定出具核查意见。

1、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向全资子公司广东洲明增资171,199,699.51元。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变更属于上市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变更,变更后的实施地点也是全资子公司的生产工业园区,原项目效益分析、投资计划、实施方式及建设内容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亦不涉及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本次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范围,无需经过股东大会批准。本次变更目的是为实现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公司逐步将洲明科技惠州大亚湾科技园打造成为智能制造中心,将广东洲明打造成为采购中心,充分利用全资子公司广东洲明的人员、设备、厂房等方面的优势资源,以此来提升公司的管理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形成产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2、募投项目延期

(1)LED显示屏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延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显示屏研发中心升级项目”原计划的项目建设期为十八个月,项目内容包括建立研发专用生产线、研发实验室、三维空间智能交互实验室和COB技术研发实验室。由于该项目的建设需要新增大量试验设备、分析设备及检测设备,采购设备种类多且很多设备需定制化,有关的设备询价比对、采购调研、安装调试工作均需一定时间,由此导致设备采购推迟。同时,考虑到当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设备采购和安装等的影响,导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建设。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后,拟将“LED显示屏研发中心升级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2)LED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延期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LED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原计划的项目建设期为二十四个月,项目主要对现有LED小间距显示屏产能进行升级扩产,提高供货能力。该项目的建设需要购置并安装大量新增的生产设备、分析设备及检测设备,采购设备种类多且很多设备需定制化。由于当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对该次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的设备比对、采购调研、物流运输、安装调试等环节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延长了各环节的周期,造成设备采购时间推迟并导致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不能按原定计划完成建设。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经过审慎研究后,拟将“LED小间距显示屏产能升级项目”的建设期延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保荐代表人变更情况

2020年8月,原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钱丽燕女士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担任本次项目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中泰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马睿先生接替钱丽燕女士,由孙参政先生和马睿先生共同履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泰证券作为洲明科技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委派了孙参政先生和马睿先生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2020年4月26日,洲明科技完成了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上市,法定持续督导为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洲明科技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洲明科技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洲明科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洲明科技已经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洲明科技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洲明科技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洲明科技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在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照相应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进行,严格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孙参政 马 睿

法定代表人:

李 峰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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