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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明科技:关于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延长存续期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5-27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延长存续期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投资概述

2016 年 1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范围内的政府引导基金、社会投资者与金融机构共同联合发起设立总规模为人民币 5 亿元的产业并购基金并成立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洲明时代伯乐基金”)。上述事项具体情况详见 2016年1 月 15日披露的《关于拟发起设立洲明伯乐产业并购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2017 年 1 月 21 日披露的《关于拟对外投资成立合伙企业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10)、 2017 年 5 月 19 日披露的《关于拟向深圳洲明时代伯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 2017-075)。

二、洲明时代伯乐基金存续期限延长的情况介绍

根据洲明时代伯乐基金《合伙协议》第1.7条相关规定,基金存续期限为5 年,自成立之日起 5年后仍有项目企业未实现退出,经合伙人大会同意,合伙企业存续期限可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2年。

洲明时代伯乐基金存续期将届满到期,考虑到目前部分投资项目尚未实现完全退出,根据《合伙协议》第1.7条、第5.1.1条的约定,结合产业基金所投项目的具体情况,基金管理人深圳市时代伯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全体合伙人提请延长基金存续期。经全体合伙人协商并一致同意,基金存续期延长两年,自合伙企业成立日后的第六年起,合伙企业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根据《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延长基金存续期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三、基金存续期延长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基金存续期延长事项未改变公司原有权益,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进展情况,如有需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5月 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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