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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1年4月,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的职能作用,促进董事会有效履行职责,以形成科学、高效的决策执行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赋予的各项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一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上市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审计部,审计部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和非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审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会议采用通讯方式表决。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提议时,审计委员会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应指定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议程由召集人确定。第十四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各委员。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因故缺席,可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委员会秘书。第十六条 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事项与某位委员存在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予以回避,且无表决权。第十七条 必要时,审计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审计部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决议及表决结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会后五日内将所有的会议文件、会议决议,交董事会秘书统一存档,以备查验。

第二十二条 各委员对所议事项及形成的决议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需要聘请或委托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时,经董事会批准后,产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是:

(一)审计部应于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前提供下列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外部财务审计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协议及审计报告。

6、其它相关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就下列事项形成决议,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4、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三)对重大的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作出决议,经独立董事确认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受中国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的约束,本制度未尽事宜,以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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