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很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为保持公司外部审计等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