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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0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至本报告期末,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与《通知》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2、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未发生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事项,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至本报告期末,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从而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了会计资料等各类信息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具有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没有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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