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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03

我们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公司独董工作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文件的有关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延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本次发行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有效期延期至2022年7月19日,有利于确保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董华、郑垲、丁乃秀

2021年7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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