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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高材: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证券代码:300243 证券简称:瑞丰高材 公告编号:2021-099债券代码:123126 债券简称:瑞丰转债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2月3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2月3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的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东岭路)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方式召开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仕斌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1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召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8人,代表公司股份数62,257,8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0%。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62,212,6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785%;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5,2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2、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4,317,1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82%。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周仕斌先生、刘春信先生、宋志刚先生、唐传训先生、王健先生、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周仕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周仕斌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周仕斌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选举刘春信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32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刘春信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刘春信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选举宋志刚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宋志刚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宋志刚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选举唐传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唐传训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唐传训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5选举王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王健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王健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6选举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邵泽恒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邵泽恒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华先生、郑垲先生、汪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选举董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董华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董华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选举郑垲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郑垲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郑垲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3选举汪晓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汪晓东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二分之一,汪晓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齐元玉先生、丁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齐元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齐元玉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齐元玉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02选举丁锋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62,215,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2%;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274,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23%。

丁锋先生累积投票得票数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丁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4、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2,252,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08%;反对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311,4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80%;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委派金俊律师、向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2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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