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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信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的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帐户内的本公司股份。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任职期间买卖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

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九条 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

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

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帐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

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

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申报数据将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

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

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在买卖本公司股

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

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

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

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 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上述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月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的,由

本人承担责任,并接受公司和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第二十二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关联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参

加本制度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服从其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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