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金信诺:《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1年6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深圳金信诺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将全面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现场表决结果为准。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为公司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第六条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规定,并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作出明确说明。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

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两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第十条 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公司股东大会的投票代码为“350252”,投票简称为“金信投票”。股东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 买卖方向为买入。

(二) 在“委托价格”项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如 1.00 元代表议案 1,

2.00 元代表议案 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 2 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 元代表对议案 2 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①,2.02 元代表议案 2 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对于选举董事、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的议案,如议案 3 为选举董事,则

3.01 元代表第一位候选人,3.02元代表第二位候选人,依此类推;

(三)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四)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五)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需表决时,可以设置“总议案”,对应的议案号为100(申报价格为 100.00 元);

(六)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视为未参与投票。

第四章 采用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

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第十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者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第十四条股东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后,不能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更改投票结果。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决议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弃权。

第十七条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它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在本所开展业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账户、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等代理客户行使

投票权利的集合类账户, 需要根据不同委托人 (实际持有人)的委托对同一议案表达不同意见的,可以通过本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分拆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同时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以上两种方式的投票予以合并计算。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公司股份数量总和。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公司可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网络表决结果。

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公司应当保证自身并要求公司主要股东和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网络服务方对投票表决情况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股东可于次一交易日在证券营业部查询其使用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结果。对于总议案的表决意见,在投票结果的统计、查询和回报的处理上,分拆为对各项议案的投票,在查询投票结果回报时,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其中股东大会决议公告需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