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赵勇 | 路加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