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关于拟转让参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说明完备,交易目的清晰,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认可该项关联交易,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李建雄、张明贵、方强、盛子夏、李佳应按规定予以回避。
(本页无正文,为《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丹 | 赵勇 | 路加 |
兴源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