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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三盛: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02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出具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具体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一)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主体: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戴德斌、周俊、张发军

(二)事由

1、未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023年12月29日,公司公告拟聘请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于2024年1月18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双方于2024年2月27日签订《业务约定书》。

2024年3月14日,公司在未与深圳旭泰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以深圳旭泰主动辞任为由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会上依据未加盖深圳旭泰公章的《终止函》,向参会董事表示深圳旭泰已主动辞任。

公司会后无法向参会董事提供加盖深圳旭泰公章的《终止函》,而是于2024年3月15日向深圳旭泰发送了《告知函》,主动解聘深圳旭泰。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2024年3月14日首次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变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项时,向独立董事提供的变更年审机构的信息与事实不符,未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解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在解聘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深圳旭泰前,未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事项,直至2024月3月22日才重新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解聘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三)责令改正措施内容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戴德斌作为公司董事长、周俊作为公司总经理,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二条、《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张发军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前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内部治理混乱,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现要求你们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培训,就公司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你们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收到《决定书》后,董事会和管理层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整改,就公司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强化对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的法律培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提示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相关公告并理性投资,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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