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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23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关于修订<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制度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公司对上述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将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第十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会议事项: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各子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第一时间将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二)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8、债权、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各项所列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告: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二、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第三条 ……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 (11)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2)销售产品、商品; (13)提供或接受劳务; (14)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5)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开发项目;(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常规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11)其他交易事项。 …… 5、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包括许可使用);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 5、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被有关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9.2条的规定。(12)公司负责人(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之一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经营性关联交易达到30万元以上; (2)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额度只要满足如下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第四条 应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事项额度: 1、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如下条件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2、常规交易类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拟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 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第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及董事会秘书,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
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向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一条 对网络(包括股吧、QQ群)、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有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公司各部门、各子(分)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信息,澄清情况。发现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公司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和核实。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主管部门等。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以便获取确凿证据,确保澄清公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部信息知情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人报备制度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知情人员名单,并在内幕信息披露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公司对备案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及时记录整理内部信息在形成、传递、披露等各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对《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以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以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任何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以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和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以后,方可对外报道和传送。第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信息披露网站
信息披露媒体或信息披露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公司尚未对外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者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二)公司发生重大诉讼或仲裁; (十三)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公司重大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四)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五)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六)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
(十六)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以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六)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七)公司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公司尚未对外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九)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以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以及个人; (七)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类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个环节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八)上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以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个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核查。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
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登记内容进行确认。 公司应及时登记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当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时,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报送江苏证券监督管理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无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规定第十一条 …… (三)公司证券事务部核实信息无误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按照相关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江苏证券监督管理局进行报备。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三年以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以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应保存10年。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经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得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江苏证券监督管理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6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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