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在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任子行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二十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 慧 方先丽 黄 纲
2021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