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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邦讯1: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1-05

公告编号:2023-001证券代码:400148 证券简称:R邦讯1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收到日期:2023年1月4日生效日期:2023年1月4日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姓名/名称

姓名/名称类别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二、主要内容

(一)违法违规事实: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2022年4月24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时间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公司将于2022年4月28日前召开年度董事会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等事宜,并于2022年4月29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

2022年4月28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再次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暨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交易风险的提示性公告》,称公司将于2022年4月29日召开年度董事会审议2021年年度报告等事宜,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一季度报告。

2022年4月29日,邦讯技术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申请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2年5月5日,邦讯技术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期报告及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无法于2022年4月30日前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一季度报告。

综上,邦讯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邦讯技术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张庆文系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并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长源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张丽红系时任公司董事、罗建钢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夏志宏系时任公司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邦讯技术在听证及陈述申辩中提出: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系公司受赠成都能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资产因突发原因未能在法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同意延期披露的意见后,未能确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长源、张丽红、罗建钢、夏志宏均同意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交易所申请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我局认定的责任人员范围适当。

第三,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了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的职务、情节、在违法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量罚适当。相关责任人员的薪酬情况并非本案量罚的考量因素。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对陈长源给予警告,并处4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丽红、罗建钢、夏志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

(三)不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针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将针对相关事项进行整改,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5号)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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