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拟提交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公司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阅,我们认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相关从业资格,具备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质,在审计过程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我们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博晖创新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赵 利 班 均 张 晓 甦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