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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极信息:2023年年度独董述职报告(范斌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0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年度述职报告(范斌波)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范斌波,作为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积极出席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会议,认真地审议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客观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做到不受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影响与左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监督公司运作、维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现将本人2023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度,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个人情况如下:

范斌波,1969年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6年取得会计师资格,2004年毕业于海军工程大学,系统工程专业,获硕士学位。1991年至2016年任职于部队机关,2016年至2018年曾任公司第一事业部副总经理,2018年至今为自由职业者。2021年4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提交董事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与公司管理层积极交流,提出了合理化建议,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2023年,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共计召开8次,均由本人亲自出席,未发生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或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数超过期间董事会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报告期内,本人均提前详细阅读董事会通知中所

列的各项议案和相关材料,在审议议案时独立发表意见,依法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对报告期内董事会所有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2023年,公司共计召开6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本人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对2023年度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2023年度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报审计计划、2022年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进展、续聘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总结、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公司2023年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2023年度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天津天地一体数字应用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关于增资芯北电子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北京瑞极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方案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购买浙江曲速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并增资的议案、关于转让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23年度发展战略提出了建议。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度,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审计划等事项进行了探讨和交流,及时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了解、检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情况、股东大会与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非现场工作时间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关注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运行动态。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其他工作情况

2023年度,本人有效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状态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意见,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3年度,本人持续关注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不断规范运作,提升法人治理水平,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披露信息,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2023年度,本人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思想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向本人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便于本人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和行业市场发展等情况,关注公司各

重大事项进展,积极有效地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一)发表的独立意见及事前认可意见情况

2023年度,根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出具了书面意见:

1.2023年1月17日,本人就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3年4月21日,本人就有关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22年年度占用公司资金、公司2022年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2022年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2022年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3年6月21日,本人就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北京瑞极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方案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4.2023年8月22日,本人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2023年上半年占用公司资金的事项、公司2023年上半年对外担保情况、公司2023上半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公司《2023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年10月24日,本人就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12月8日,本人就于全资子公司为其下属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转让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3年度,本人对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相关事项、北京瑞极通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回购方案事项、转让北京旋极百旺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除上述事项外,2023年度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2023年度,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上述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此外,本人认为任期内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东利益的情形。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3年度,公司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本人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内控审计相关规则规定,工作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期出具了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基于该所丰富的审计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公司董事会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3年度,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相关事项提出异议;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以上是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2023年度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汇报。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为公司健康发展谏言献策。在此,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支持与配合表示衷心感谢。

2023年,本人在任期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勤勉、谨慎、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范斌波2024年4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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