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符合《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章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 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09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4. 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预留权益的授予,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09月13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授予170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5.50元/股。
(此页无正文,为《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肖伟(签字):
刘桓(签字):
刘远立(签字):
庄松林(签字):
2021年0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