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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信源: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3

证券代码:300352 证券简称:北信源 公告编号:2024-030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拟将公司章程相

应条款做如下修改: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原章程条款内容修订后章程条款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东对其所持股份锁定期有更长时间约定或承诺的,以其约定或承诺为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级管理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予公告。第四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控股股东若不能以现金清偿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应通过变现司法冻结的股份清偿。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第四十三条 如果存在股东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控股股东发生侵占公司资产行为时,公司将通过提起诉讼、报案等法律手段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与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申请罢免。
第四十四条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四条 ……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事项; (十九)审议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二十)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二十一)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的审批权限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部门以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计算,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监事会不召集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该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结果或保荐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现场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且与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至少间隔2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修改; (四)公司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或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对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披露。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

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八)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〇五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〇五条 非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股东大会审议修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事项时,应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的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二、其他事项

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公司章程》备案等所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北信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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