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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草生态: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操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公司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公司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接触到未披露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原则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第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第十一条 公司主要股东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办法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深圳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披露业绩快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每年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 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五条 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三)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聘任或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二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触及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节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实施,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公司投资管理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指派董事会秘书或者规定的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份管理等事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对重大信息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等事项的职责,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

(二)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四)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秘书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该部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秘书关于涉及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四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四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

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子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投资管理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十八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 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财务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如需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部等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审阅修订。

(五)报总裁或执行总裁、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七)由公司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八)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在两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露。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完成临时报告的编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查;

(二)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临时报告交总裁或执行总裁、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修订后的文稿报总裁或执行总裁、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签字;

(六)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立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审阅后提交。

第六章 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五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进行信息沟通,但需保证对投资者进行公平信息披露,重大事项的披露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六十条 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社会公众查阅;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六十六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对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第七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子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经营分析、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内蒙古蒙草生态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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