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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股份: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16

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股权激励》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权益,同时公司已实施完毕202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同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权益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即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61名调整为60名,首次授予权益数量由 157.3万股调整为155.6万股,首次授予价格由21.52元/股调整为21.4元/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2、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为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均为与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

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为《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谭永庆 李兴明 曾 会

时间:2021年4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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