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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7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以下议案,在董事会审议前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补充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议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及我们就相关关联交易向公司的咨询与进一步的了解,经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开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公司亦不会因该等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严重依赖。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2020年度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审计的过程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勤勉尽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认真地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审计机构,聘用期自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我们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我们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编制的《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公司不存在相关违法违规的情形。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该报告出具了《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我们将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我们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丁芸 范贵福 程贤权

2021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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