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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黄兴旺)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司董事会、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现就2020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参加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1、参加董事会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了六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董事会现象,出席董事会情况如下表:

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
6次2次4次0次0次

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资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对需表决的相关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2、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0年,公司共召开了一次股东大会,本人亲自参与了2019年度股东大会。

二、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情况

(一)2020年1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由于《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第一条第

2.2.2.1项的约定股权转让比例是基于参考陕西华通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机电)前期引进PE机构的估值和重大资产重组中介机构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7〕第1366号)协商确定的。

公司取得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的华通机电财务报表(未经审计),华通机电在2019年度的经营业绩增长不及预期,不能支撑签署《终止协议》时所确定的估值。如果继续履行《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关于以股权支付方式支付赔偿金的约定将有失公允,损害公司利益。

交易对方已经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第一条第2.2.1项的约定,向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已经部分履行了赔偿义务;公司与交易对方修改《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中赔偿金支付、违约责任条款,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王曙光、王金霞、西安同舟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西安久盈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重大资产重组终止协议之补充协议》,就调整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予以约定。

(二)2020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了201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使公司能遵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政策,保护公司股东的分红权益,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的长远利益,未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上述利润分配事项。

2、关于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文件。

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关于续聘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认为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同意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

4、关于制定2020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制定2020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制定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上述议案的薪酬标准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实际现状,约束与激励并重,有利于强化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确定的薪酬是合理的。

5、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对外担保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证监发[2004]57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基于以上意见,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三)2020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新收入准则。2019 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以下简称“财会[2019]9号”),并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施行。

基于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按照国家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7]22号、财会[2019]9号规定的起始日期开始执行。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2020年8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审核说明及对外担保说明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独立董事对于担保事项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对公司报告期内(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其他逾期担保和违规担保的情形。

2、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019年5月1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

—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号),对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作出修订。2019年1月1日至该准则施行日2019年6月17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该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进行追溯调整。基于此,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调整。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2020年12月1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本人就下列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鉴于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拟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5万份。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对上述5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二、关于调整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三、关于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我们认为:

1、公司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条件,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中的不得行权的情形。

2、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行权的26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行权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2019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包括行权期限、行权、行权价格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行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股票期权行权的安排。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积极关注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及时了解公司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认真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及时进行调查,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解,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在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 2020 年度的信息披露工作。

3、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 忠实的原则,积极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尤其是对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等法规加深认识和理解,进一步提高专业水平,加强与其他董事、监事及管理层的沟通,提高议事能力,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经营起到应有的作用。

4、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深入了解公司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对公司内控方面的主要环节进行有效监督。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2020年度,本人对公司进行了几次现场考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

管积极沟通,多方面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五、培训和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提高履职能力。

六、其他事项

2020 年,本人没有对董事会议案及其他事项提出异议,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亦没有提议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股东赋予本人权利的各个方面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发挥个人专长,为公司的健康发展提供各种有价值的参考意见。2021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及勤勉的精神,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保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和维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发挥应有的作用。

特此报告,请审议。

独立董事:

黄兴旺

2021年3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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