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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光防雷: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30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第三人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案号【(2020)京73行初15901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9月2日作出的第46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诉讼事宜涉及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司已于2020年9月9日进行了披露,具体详见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临-2020-046)。

(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情况

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宗成,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崔小平,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委托诉讼代理人:顼晓娟、曹铭书,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三人: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昌,北京金言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的情况

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第4604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判决内容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5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海鹏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上述诉讼事宜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尚不清楚原告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具体意见,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案件不属于公司的重大诉讼。在本次公告前,公司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已经在2020年度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备查文件

1、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73行初15901号】。

特此公告。

四川中光防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6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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