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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为更好的回报股东,董事会从公司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行业经验、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合作精神,在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地开展审计工作,在工作中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作为审计机构的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审计服务,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基本能够适应公司现阶段的管理要求和业务需要,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各方面的内部控制严格、充分、有效,该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及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五、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20年度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至本报告期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关于公司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公司董事更加勤勉尽责,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该薪酬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股东利益和员工利益三者的关系,符合公司发展和行业薪酬水平,有利于充分调动和激励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及公司可持续发展。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八、 关于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同意:

1、公司预计2021年度与常州格林感光新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长沙新宇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合计不超过2,600万元,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

2、公司已遵照《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要求履行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必需的审议程序,公司关联董事已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九、关于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银行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计划在总额度为11.2亿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相互担保,系出于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有利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的业务发展。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同时也体现了会计核算真实性与谨慎性原则,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一、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核,同意提名范琳女士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履历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该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补选后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对该独立董事的提名和公司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名范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依据充分,符合《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 号——商誉减值》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

十三、关于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和发展战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放弃优先购买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放弃参股公司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暨关联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十四、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公司和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体董事已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 兵(签字) 刘剑文(签字)

周少雄(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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