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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

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根据相关规定,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如下:

2021年3月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1〕第 28 号),主要内容如下:

“2021年1月21日,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通过胜宏科技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5年6月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因胜宏科技实施股权激励、非公开发行股份、回购注销股份、胜华欣业所发行可交

换债持有人换股、主动减持等原因,其合计所持胜宏科技股份比例由49.99%下降至38.33%,累计下降11.66%。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作为一致行动人在合计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买卖上市公司股份。胜华欣业、香港胜宏、刘春兰及陈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1.8.1条,《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4.1.2条的相关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2018年9月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刘春兰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18〕第 1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指刘春兰,下同)现任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科技”)董事,于2018年6月8日至2018年7月17日累计买入胜宏科技股票1,891,525股。2018年7月18日,你买入胜宏科技股票24,200股后,又卖出胜宏科技股票10,600股,随后再次买入胜宏科技股票417,000股。你的上述卖出行为及之后的买入行为构成《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

3.1.11条的规定。你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公司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在内部通报该等事项并进行相关案例学习,组织相关人员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强化风险责任意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同时督促股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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