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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创达: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9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一)2019年12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9年12月31日至2020年1月9日,公司对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0年1月10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0年1月16日,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0年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20年1月23日,公司完成《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

(六)2021年3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上述事项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万份已注销。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因2019年权益分派已调整至33.33元。本次股票期权实际可行权期限为,自2021年3月23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

101.34万份。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相关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公示为P=P0-V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4月20日实施完毕,以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423,150,107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2元人民币(含税)。

因此,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调整为P=33.33-0.22=33.11元/份。

三、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是根据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公司已披露的《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进行的调整,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对本次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对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行权价格调整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决策程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尚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4.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科创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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