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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16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运作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 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认真地履行双方合同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夏宽云 庞云华 马石泓

2021年3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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