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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顺新材: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25

证券代码:300501 证券简称:海顺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9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377号《关于同意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181,70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601,599,986.9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4,252,830.1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97,347,156.7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39号)。公司及子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15日和2021年10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1)和《关于增加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4)。

二、本次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公司及子公司拟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整协定存款的余额,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子公司将部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议案》。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正常实施进度的情况下,将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侵犯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开展和使用计划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存储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存在变更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将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增加了存储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将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定存款存放募集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海顺新型药用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1年11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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