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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汇: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8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强化对外投资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获取收益为目的,以公司合法持有的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资源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二)对新增或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的除外);

(三)收购、置换其他公司资产;

(四)公司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五)股票、基金、期货、外汇及其他衍生金融工具投资;

(六)债券及其他债权投资;

(七)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八)其他投资。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不包括公司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的行为、对外提供担保行为。

第三条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先进合理的原则。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坚持符合市场的需求和公司的发展规划,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科学民主的原则。投资必须坚持先论证、后立项、再集体决策和相关

报告报批的程序,以确保正确的投资方向。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四)效益优先的原则。长期投资必须始终坚持以最小投资获得最大收益为目的。

(五)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

(一)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审批权限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不能超出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大会审批。

(二)公司财务中心对公司所投资的拥有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进行管理、对其会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主要负责对子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申请的初步审核、提供决策的方案,按照董事会的决议办理投资出资手续。

(三)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子公司经营效果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公司合营、合资、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参股企业”)进行本制度所述对外投资事项,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再依照参股企业的章程等有关制度行使公司的权利。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对外投资前期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投资项目的选择、立项、论证。

第七条 项目选择时,应先进行市场调研。在市场调研的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借助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对项目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

第八条 投资项目立项、论证时,应收集的投资项目的基本资料包括:市场需求和供应需求关系,技术状态和发展前景,资金来源和投资收益,以及投资环境、投资方式和相关条件等。拟定投资初步方案时应结合投资方和被投资方的实

际进行初步论证,并提供相关合法批文、可靠数据,以及测算计算表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为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的有关规定在公司的投资决策范围之内行使决策权。

第十条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按照公司发布的投资管理规定,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具体决策程序如下:

(一)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从法律、人事、财务、企业发展等各相关性角度进行调研,并最终形成综合意见,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决策程序报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专题讨论决定。

(二)董事会召开前十日,董事会秘书将待决策的文件和资料送达各位董事,并收集董事反馈意见。

(三)董事会对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公司监事以及高管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有建议权和质询权。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对于达到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6个月;若对外投资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属于关联交易的投资,其决策程序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评估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仍决定开展前述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事项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

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应当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在投资之前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五千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述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投资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第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四章 规范操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中心按对外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当投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投资效益时,总裁应及时提出对投资项目暂停或

调整计划等建议,并按审批程序重新报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总裁可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公司可建立项目实施小组的问责机制,对项目实施小组的工作情况进行跟进和考核。第二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经营者每年定期(季度、中期、年终)向本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本公司董事会根据其经营情况调整投资计划,完善投资管理,控制投资风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经营者依法接受本公司监事监督、财务监督和组织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派出监事承担对公司所投资本保值的监管责任。其基本职权:验证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核实、审查和评价财务、资产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评价经营者业绩,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标准》协助所投资子公司完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以及会计核算工作。财务中心应对本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一个投资项目分别设立明细账簿,详细记录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子公司必须向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和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示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和不当的审计报告。年度审计报告应当在投资方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委派的经营者和财务负责人每年度决算结束后,要向公司报告工作,并接受公司的质询。

第三十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总裁可指定专人进行对外投资日常管理,其职责范围包括:

(一)监控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时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被投资

单位的情况;

(二)监督被投资实体的利润分配、股利支付情况,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向公司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定期提供投资分析报告。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或转让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合同或协议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被投资公司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被投资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转让应由总裁会同公司财务中心及其他相关部门提出投资转让书面分析报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或人员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回和转让时,相关责任人员必须尽职尽责,认真作好投资收回和转让中的资产评估等项工作,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七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应派出相应的董事及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公司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四十条 公司可根据相关规定对派出的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办法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以下”都含本数;“以外”、“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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