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形。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属正常的生产经营行为,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时,关联董事应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长生 | 王 涛 | 陈 贇 |
江苏广信感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