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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数通: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07

证券代码:300541 证券简称:先进数通 公告编号:2021-027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使《公司章程》与2020年发布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相关条款保持一致,同时将公司注册地址修订为公司注册地房屋产权证地址,公司实际注册地址未发生变动。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一号滨河大厦D座六层,邮政编码:100089。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号4号楼6层,邮政编码:100089。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配合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三)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债务重组;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

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 (二)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委托他人经营公司同类业务; (七)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九)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受托人; (十)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十二)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十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修订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特此公告!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董事会2021年4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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