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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1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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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1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

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在买卖前15个交易日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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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有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申请

股票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

(三)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公司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六) 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七)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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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者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本人所持有证券账户的管理,及时向

董事会申报本人所持有的证券账户、所持本公司证券及其变动情况。严禁将所持证券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公司将对本公司现任及离任半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并根据信息变动情况及时予以更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

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票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票为基数,计算其可

转让股票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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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

定。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将被全部锁定。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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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五)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

不得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两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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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确认披露信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股东持有本公司股票及买卖本公司股

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

票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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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

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将其所持

公司股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三)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均应当

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亦同。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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