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新晨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09

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层面2020年度业绩已达到考核目标,且授予的100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均为“达标”,均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其中有2名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结果的标准系数未达到1.00)。根据《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所需满足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条件、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解除限售符合《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100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73.866万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手续。

二、关于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丁菲等5人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60万股。同时,有2名激励对象考评结果(S)的标准系数未达到1.00,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当期部分不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142万股。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2.742万股,回购价格为4.91元/股(因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故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就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支付的回购价款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等关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相关事项权益回购注销的规定,回购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

三、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捌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发展的资金需要,计划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万元整,期限壹年。公司股东/董事长康路为此项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在其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项担保系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履行了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康路为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沟桥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李晓枫

关新红

2021年9月8日

(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钟晓林

2021年9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