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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6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公告编号:2021-065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6月15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2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于股权登记日的股份总数为278,130,153股,参加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名,代表股份106,877,9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8.4273%。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名,代表股份100,820,60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24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6,057,3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779%;

(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份8,045,94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92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一)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7,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二)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7,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审议《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877,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045,9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关于签订<合作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邬丁律师、甘丽妮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6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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